生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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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传统生态文化在环境法治中的转化与创新

发布日期:2023-04-09    作者:白 洋,王嘉曼     来源:山东理工大学学报     点击:


[摘要]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的支持助力。传统生态文化的核心价值系“天人合一”,蕴含“道法自然、仁爱万物、参赞化育、节欲御用、三才相盗”等丰富内容,深具整体主义理论意蕴。“天人合一”可以为现代环境法治提供系统论与整体主义理论观照与思想启示,为环境法治实施获得公众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社会土壤,为现代环境法律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本土资源理论给养,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集体行动贡献中国传统智慧。实现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现代环境法治中转化与创新,需要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原理有机结合,探索论证“天人合一”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等领域的价值对接及其实现方法,赋予其时代生命力,进而将其有机融入气候变化应对、环境教育、国家公园等现代环境法律制度理念中,从而为其在环境法治领域“双创”目标实现提供可行路径。

[关键词]传统生态文化;天人合一;整体主义;价值对接


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双创”目标是新时期理论研究的重要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结合新的实践和时代要求进行取舍”“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统文化中有大量关于人天关系的哲学论述及制度安排,在深刻影响中华文明生成与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的传统生态文化。其中,顺应自然,追求“天人合一”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文化价值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了中国法制传统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华传统生态文化更加凸显其全球价值。环境法治是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双创”目标实现的重要法学场域,认真汲取中华传统生态文化思想精华,将其有机融入现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对于丰富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治,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学术界相关理论研究述要

关于传统生态文化在法律领域的转化与创新,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和维度进行了有益研究。首先,对传统生态文化价值内涵的研究。有学者认为以《周易》为源头的中国古代哲学,就是生态哲学。“天人合一”不仅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思想内核,同时也是古代法的价值追求。“天人合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儒家强调“仁民爱物”,道家追求“道法自然”,法家主张“人与天调”,实现方式不同,但终极一处。有学者从“天人合一”哲学理念中推导出“一元主导,多元共生”的治理思路更加契合中国经验与规律。认为“天人合一”哲学思想可以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提供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给养。其次,在转化与创新层面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展开探索,其中对儒家“至诚→尽其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化育”生态德性修养路径的现代制度省思,对道家“道法自然”的立法价值研究,对法家自然资源利用思想的当代法治价值研究,以及从墨家“兼爱交利”中引发对自然生态修复与补偿的法律思考,对传统生态文化在现代法律中的转化与创新进行了有益探索。再次,在研究方法层面。转化与创新传统生态文化有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中国化。有学者主张综合运用顺向格义和反向格义等方式对传统生态文化加以现代诠释,是实现“双创”目标的重要研究方法。有学者通过中西比较研究,得出“天人合一”为价值内核的传统生态思想强调人类对自然的道义与责任,是对西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修正与超越。此外,国外学者对我国传统生态哲学也高度关注,如罗尔斯顿对“天人合一”的当代价值便予以高度肯定。

综上所述,学术界从价值审视、实现路径以及方式方法等层面对传统生态文化在法律领域的“双创”研究进行了有益思考。然而,高质量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传统生态文化的哲学探讨领域,法学研究零星分散,缺乏体系性和深入性,特别是在当代法治价值的转化与创新上不够深入。从研究价值层面分析,法治领域中最有可能将优秀传统文化加以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是环境法治,可以说指引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就是在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养分中孕育形成的。未来,实现传统生态文化在现代环境法治中的转化与创新需要把握以下几点思路。第一,哪些内容可以转化?这就需要整理、发掘、提取传统生态文化中那些具有时代生命力的思想元素,这是实现其转化与创新的前提。第二,如何转化与创新。环境法的发展离不开坚实理论支撑,这一理论要体现时代性、民族性和主体性等要素,以具有典型中国元素和中国精神为特色的理论体系。未来,从传统生态文化中汲取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所给养的创造性因子,来丰富、完善我国环境法学发展的理论体系,这是中国环境法学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第三,转化与创新的路径与方式。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引,综合运用价值对接与现代诠释等方式方法,在理论升华与制度融入层面开展转化与创新研究。当前,我国正在酝酿的《环境法典》便是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双创”目标实现的最好契机。如何呈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精神的现代性《环境法典》,特别是“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世界观、成己成物自然观、民惟邦本民生观、其命维新改革观、以和为贵治理、协和万邦全球观,通过法典编纂完成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性转化”,需要学术界针对这一时代命题进一步展开研究探讨。


二、中华传统生态文化的内涵精要

文化人类学家泰勒将“文化”界定为“由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包括知识、信念、艺术、道德法则、法律、风俗以及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杂整体”。“生态文化”属于文化概念的类型范畴,可以将其表述为人类与自然和谐互动过程中,基于意识形态、价值判断以及相关联的行为准则所形成的,包括政治、哲学、道德、法律、艺术、风俗习惯等内容的复杂整体,其主旨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融洽。生态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是分支与主干的关系,中华传统文化中有大量围绕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与实践,在古代先哲理论阐释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一定理论系统的中华传统生态文化。

(一)“天人合一”是传统生态文化的价值内核

古人视野中的天非为孤立而存在,而是“天”“地”所构成的整体,指向的是生生不息的自然界。古人在人与天(自然)互动过程中,发现自然规律并对其进行了抽象总结,主张人与自然是一种交互依存、循环往复的整体性关系,即“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庄子·齐物论》),理想状态是“天人合一”。认为应当将“诚”作为处理人与自然万物关系的根本态度,才能充分发挥人性内在的“善”,由而感化他人、激发他人的善良天性,共同尊重、爱护万物,并促进万物的生长发育,即“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中庸》)的主张,而不是简单地将万物作为外在客体去使用、控制和破坏,其所追求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共同生存,和谐统一。

(二)“天人合一”目标理想的实现方式

古人对“天人合一”理想境界的价值实现,有着丰富的思想论述,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第一,“道法自然”是实现“天人合一”的主要路径。古人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二十五章》)。人类行为应遵循自然规律及社会规律,唯有“人与天调”,方能“生而有序”“生生不息”,进而“合而为一”。第二,“仁爱万物”是目标实现的行为逻辑。古人主张“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将“民胞物与”的仁爱精神,“推己及人”基础之上“推己及物”,由内而外,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第三,“参赞化育”是目标实现的价值驱动。古人重视“人”在天地间的价值担当,认为其“禀气含灵,人为称首”(《唐律疏议·名例》),应当肩负起其在天地间的参与及其协调作用,将“参赞天地之化育”作为实现人类价值的最高追求。第四,“节用御欲”是目标实现的行为准则。主张通过道德(礼)与法律手段对人类欲求加以度的把握,既“定分止争”,“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则可实现“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两者相持而长”(《荀子·礼论》),“鸟兽鱼鳖皆得其所然”(《诗经·鱼丽》)的人与自然和谐状态。第五,“三才相盗”是目标实现的方法论。古人通过对宇宙自然“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的规律性认识和把握,总结出“天生天杀,道之理也”,即“三才相盗”的自然辩证法思想。主张人与自然互动过程中应掌握“盗机”,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把握好环境利用的尺度。在“三盗既宜”的基础之上,实现“三才既安”“两不相伤,德交归焉”(《道德经·六十章》)的“天人合一”境界。

“天人合一”具有典型的整体性和辩证性思维特点,其既是一种精神追求与理想境界,也是一种宇宙观与世界观,对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指引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就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理论产物。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中“人化自然”的核心思想,以及传统生态文化核心价值“天人合一”的丰富理论意蕴,均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形成的重要源泉。当前,在我国环境法学界,针对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转化与创新研究尚待深入,整理、挖掘传统生态文化中的优秀元素,思考并论证其对现代环境法治的支持作用及其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意义。


三、中华传统生态文化对现代环境法治的支持

“天人合一”为价值内核的传统生态文化强调系统性和整体性。中国古人视野中的“天”与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有着截然不同的认知。古人观念中的“天”指向的是“生生不息”的自然界,是人与自然交互关联作用的客观存在场。“人类个体”“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实乃彼此依存、交互关联的辩证统一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整体主义理念。这样的文化理念与价值追求,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内涵于法制传统中的整体性思维与辩证性思维,还可以为现代法治,特别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从思想观念及制度完善等层面提供支持。

(一)传统生态文化对中国传统法制影响

从现代法治视角审视中国传统法制,可以发现其在传统生态伦理与哲学思想影响下呈现如下特点。其一,立法层面。法律制定强调“则天立法”(《唐律疏议·名例》)。以“天/天道”作为制定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生产安排“以时禁发”,资源利用“取之有节”,以礼法规范指引百姓生产生活。其二,司法层面。司法实践纳入人天关系视域中考察,司法程序与农耕社会特点相结合。如刑事司法的“秋冬行刑”,民事司法“务限法”等制度。其三,执法层面。“国主山川”强调君主对国家环境资源的保有与管理的责任,追求“圣王之制”,认为“为人君者不能谨守其山林,不可以为天下王”(《管子·轻重甲》)。其四,守法层面。以“参赞化育”的主体价值实现为驱动,遵循“天地君亲师”伦理法则,强调主体“仁民爱物”的道德责任,其法律道德化色彩突出。

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宏观审视,可以发现法律与自然因素密切关联是其重要特征,这与其所深植的农耕文明社会密不可分,其在法观念、法秩序以及法运行等领域体现出浓厚的自然主义特质,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生成与法理想方面。从原理上说,中国传统法是古人基于农业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从“自然现象—自然法则—哲学原理—社会原理—法律原理”逻辑建构过程,最终理想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即“天人合一”。第二,法实现与法方式方面。“天人合一”法理想的实现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即“参赞天地”,主张在尊重天道和物性前提下,人类以道德自觉方式承担起参赞自然万物化育的责任与义务。第三,法秩序的构成方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古代法秩序与阴阳一体,和合共生的传统生态哲学密切关联。从自然中发现秩序,效法自然构建秩序,是传统法秩序的价值所在。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制的形成、发展与传统生态文化密切关联。传统法的“责任—权利”结构,以及整体主导、效法自然、追求和谐的法律价值诉求均与之相关联。就其现代法治价值而言,基于农耕文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形成的上述法律理念,有着时代局限性,需要在对其加以甄别筛选基础之上,运用新发展理念与现代法治理论加以诠释,寻求其对现代环境法治的支持。对传统生态文化的研究,既应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现实需要出发,又要充分考察传统生态思想文化自身的立场、观点、思维方式。在鉴古知今基础上,实现其在法律领域探索转化与创新,使之具有时代生命力。

(二)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对现代环境法治的支持

实现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转化与创新,需要探寻与其价值理念相对接的领域和环节,环境法治则是最为直接的关联领域。环境法治是法治的一种特殊形态,兼具法治理念所有要素,是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与贯彻落实。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与最严密的法治加以保障。传统生态文化核心价值“天人合一”所蕴含的系统整体观,以及实现这一目标诉求的自然秩序观“道法自然”、社会责任观“参赞化育”、道德情怀观“仁爱万物”、辩证统一观“三才相盗”、生活行为观“节用御欲”等思想元素可以从法律体系生态化、环境治理的集体行动等层面为环境法治提供支持。

1.为环境法治提供系统论与整体主义理论观照及思想启示

环境法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对“人类个体”“人类社会”“自然环境”的整体性统筹考量。以“天人合一”为价值核心的传统生态文化深具系统整体论特质,可以为现代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如下思想启示。第一,“人与天调”的环境伦理指引。在人及自然的关系上,古人认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离开自然的人类将无法生存,没有人类的自然则运行依旧。“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实质上是“人”怎样与“自然”相“和谐”的问题。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类无法改变其运转,只能发现、认识与顺应规律,也就是要“道法自然”,通过规范自身行为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即“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管子·五行》)。第二,“用常者治”的制度安排思路。“人”如何“用常”,主要反映在治国理政的制度安排上。在这一点上,古人主张“错仪画制,不知则不可”(《管子·七法》)。施政举措要在“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管子·君臣上》)的规律把握基础之上,“上度之天祥,下度之地宜,中度之人顺”,统筹协调好人类、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便可实现“举错得,则民和辑”“民和辑,则功名立矣”(《管子·五辅》)的为政理想。就其当代价值而言,如何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盲目追求环境优先而使环境保护孤立于经济发展的不利后果。需要在遵循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前提下,知“常”用“则”,针对人、社会、自然之间关系统筹谋划,防止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三者关系顾此失彼现象发生。第三,“天人合一”的环境利益审视。“天人合一”的价值追求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关注人类个体、人类社会与其所依存的外部环境在时空上交互作用所形成整体性系统的健康稳定。可以说,从利益的视角来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活与生产的安全保障,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整体性利益,需要通过人类集体行动加以维护。然而,法律无法规制具有整体性的“人类”去从事环境保护行为,最终仍然需要针对个体环境行为加以规制。可以说,个体环境责任落实是其从环境整体性利益中所获受益应支付的对价,即“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2.为环境法治实施获得公众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文化基础

法治的核心在于“良法”和“善治”。公众能否自觉遵守与服从法律,是实现“善治”的关键。对于事关公众福祉的环境法治而言,公众主动参与是判断法治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如何获得公众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守与执行环境法,需要在思想观念中寻求共识。特别是在长期生活与生产实践中所形成的公众环境意识、风俗习惯以及民间规则等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不仅是环境法形成的社会基础,对于现代环境法治的实施,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如若割裂民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与环境法治的关联性,忽视其对环境法治的推动价值,脱离本土资源的环境法在实施层面将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得不到民众普遍认同的环境法治,其在社会基础、权威性及其实施上将产生减损效果,环境法治的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以“天人合一”为价值核心的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对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养成以及建设具有典型中国元素和中国精神的环境法律体系可以起到积极催化作用。此外,相对于法律更多地关注对环境行为的外在规制而言,传统生态文化有助于人类从欲望根源上断绝对生态的破坏,对于克服人天相分的疏离感,在思想上增进人与自然的深度和谐,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3.为现代环境法律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本土理论给养

“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需要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这一本土资源中寻求支持。第一,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道路选择及其应然性提供基因佐证。追求人天和谐的中国传统法制具有整体决定部分、公法主导私法、立法主导司法执法的法律特质。与这样的特点相适应,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所形成的“政府推进型”治理模式有其历史必然性。党领导下的“一元主导,多元共治”的制度形态不仅契合生态环境特性,也与我国社会治理的经验与规律相适应。第二,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具有“纠偏性”法治资源价值。“天人合一”哲学影响下传统法秩序,其所蕴含的集体本位、普遍责任承担以及对人天和谐价值追求等法制思想,对现代环境法治进程中强调个体权利而忽视环境普遍责任,以及“搭便车”“攀比”等消极环境行为可以起到积极的价值纠偏作用。有学者将传统法制的这一功能称之为“纠偏性法治资源”,认为其对避免现代法治进程中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自由与秩序、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法律关系失衡及扭曲性发展具有一定校正及中和作用。第三,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珍贵自然与文化遗存、生态民俗习惯等元素还可以内化为未来《环境教育法》《国家公园法》《动物福利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之中,在丰富与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彰显中国元素和中国精神。因此发掘传统生态文化对现代环境法治建设的支持作用,不仅是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的历史必然,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对于推动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4.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集体行动贡献中华传统生态文化智慧

当前气候变化的全球减排行动等议题,成为人类面临的治理难题。上述问题的解决,习近平主席在2021“领导人气候峰会”上运用“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传统生态文化理念,阐释了“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气候变化应对的中国智慧与方案,并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多边主义与共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集体行动应对思路 。应当说,习近平主席“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想是在充分汲取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之上所得出的科学判断。在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上,关乎人类整体利益,需要共同体成员各尽所能加以维护。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人认为天地之间“人为称首”,作为自然万物中的重要一员,人类理应肩负起协调自然健康运行的责任。然而,如何公平落实各国环境责任,需要在“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价值理念引领下,寻求化解环境危机集体行动中的利益协调等难题。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道法自然”“人与天调”进而“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主张、“仁爱万物”性善论及“趋利避害”性恶论的双重人性分析,以及“上度之天祥,下度之地宜,中度之人顺”的系统观等论述,可以从“规律把握”以及“人性激励”等层面为危机的化解提供思想启示。未来尚需在进一步挖掘整理基础之上,吸收当代生态思潮中的优秀成果,探索其价值功能的实现。在祛除人类中心主义之弊的同时,促成以权利为本位的传统法律范式朝向生态整体主义法律范式转变,建立一套更加符合人与自然关系的地球法理理论,从而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四、中华传统生态文化在环境法治中的转化与创新路径

如何提取并激活传统生态文化所蕴含的创造性因子,赋予其时代生命力,进而将其有效融入现代环境法治,实现中华传统生态文化在环境法治领域的“灵根再植”,尚需对其进一步挖掘、解析、选择、改造和诠释,具体转化与创新路径思考如下。

(一)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结合为环境法治提供思想指引

环境法治离不开环境伦理哲学的理论支撑。传统生态文化中所蕴含的伦理哲学富含整体论与辩证法思想,其与生态整体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以及生态社会学等现代生态哲学存在一定契合性,需要结合时代性与民族性等因素加以甄别与改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科学判断,为实现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相结合,不仅能够实现自身的现代转型与升级,对于丰富我国生态文明的理论内涵,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指引功能。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进而指引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我们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在继承中转化,在学习中超越”的重要论述为其提供了方法论指引。第一,在“不忘本来”层面,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引下转化与创新优秀传统生态文化。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其对认识的本质“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世界的本质“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的本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的本质“人、自然、社会互动的产物”以及世界普遍规律“对立统一、质变量变与否定之否定”的理论阐释是甄别、提取、转化与创新传统生态文化的方法论,具有赋予其时代生命力的重要功能。第二,在“吸收外来”层面,针对传统生态文化的加以现代转化与创新离不开对科技、哲学、法治等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将中西生态文明成果有机整合,不仅有助于我国环境法系体系的完善与治理能力的提升,还可以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模式和经验。第三,在“面向未来”层面,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在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同时,对于增强我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具有积极作用。

(二)探索二者同类价值间的对接领域及其诠释方法

实现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环境法治领域的转化与创新,除了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引来甄别与提取其所蕴含的创造性因子外,还需要将其与现代环境法治在价值对接领域与转化方法上加以论证,赋予其时代生命力。首先,在价值对接领域,需要做好同类价值的衔接工作。比如“天人合一”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都内涵系统论整体观理论意蕴。“道法自然”的自然秩序观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在价值逻辑上的共通性、“参赞化育”所蕴含的环境责任观与环境保护普遍责任原则的价值契合,“三才相盗”的辩证思维与“相生相克”生态规律的理论趋同、“节欲御用”生活行为观与现代“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价值诉求的遥相呼应,上述方面均具有认知上的一致性,可以将其有机吸纳到现代环境法治理念之中。其一,将上述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因子植入现代环境法治,更容易被公众理解和接受,可以避免现代法治本土化过程中水土不服现象产生。其二,环境法治建设因为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理念的融入,可以增强公众对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认同感与自豪感。其次,在价值实现方法层面,格义诠释法是实现传统生态文化在现代环境法治中转化与创新的重要工具。所谓格义,即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文化初步接触交流时,基于熟知的理念解析尚未熟知的思想和概念。可以运用顺向格义与反向格义的诠释法,对传统生态文化加以转化与创新。顺向格义即为本土解释外来,反向格义则为外来解释本土。二者本质上实为本土吸收外来,以及本土学习外来的文化交流过程。比如,可以运用顺向格义法对西方学术界因应生态环境危机所提出的“大地法理学”理论加以诠释。将“人与天调”“参赞化育”进而“天人合一”的传统环境伦理观与“地球共同体之权利”理论进行价值提取,强调人类对生态、地球乃至宇宙的道义与责任,并以此为法律设定尺度与基础,从而保障并增益人类环境整体利益的实现。可以说,将中西环境哲学有机整合,所延伸出的基于对自然万物责任承担与道德关怀的“道义型人类中心主义”,更加契合当代环境保护的治理需求,也与中国法制传统相契合。因此,运用好格义诠释工具,在丰富环境法学理论同时,有助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在环境法治建设中“双创”目标的实现。

(三)改造诠释后的传统生态思想融入现代环境法律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融入环节,未来我国在《环境法典》的制定工作中,可以考虑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环境教育、动物福利以及国家公园建设等与传统生态文化有密切关联领域,探索转化与创新。第一,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上,“天人合一”传统生态智慧在丰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论内涵的同时,其对“和实生物”“和而不同”的事物发展规律认识,以及基于“趋利避害”人性的利益调控等思想论述,对于“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这一人类宏伟目标可以提供思想启示。其中,“和实生物”“和而不同”的传统智慧与“共同有区别责任原则”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性,而在尊重“趋利避害”人性基础上设定激励措施则是调动利益共同体成员履行环境保护普遍责任的关键举措。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磋商机制,通过细化磋商主体、程序、评估验收及奖惩等关键环节,针对人性“圉之以害,牵之以利”(《管子·禁藏》),加以因势利导,从而有效落实环境利益主体养护责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第二,在环境教育领域,将经过新时代理论诠释后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参赞化育”“仁爱万物”等传统生态文化元素融入环境教育的各个阶段,使环境意识内化为个体道德行为准则,并辅之以法律约束,可以从思想源头上避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违背的各类环境行为的发生。第三,在国家公园建设上,以“天人合一”为价值内涵的优秀传统生态文化通过国家公园这一载体可以得到更好传承。国家公园建设则可以通过传统生态文化实现内涵上的提升。未来我国国家公园立法应当将自然与文化遗产、生态民俗等传统生态文化元素纳入到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中,对于国家公园综合性价值实现具有积极意义。第四,在动物福利立法上,传统“贵生”“爱生”的生态文化理念,不仅可以为法律制定提供基础性本原,还可以为未来法律实施中公众的认可、接受与遵守起到积极的宣传教育价值。第五,处理好传统生态民俗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传统生态民俗习惯本质上是一种被民众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然而,并非所有的生态民俗习惯都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因为“道德观念先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而产生,且道德观念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所以,道德观念如若转化为法律规范,需要具备公众普遍化认同的基础,也就是道德观念规范化的过程,道德观念规范化是道德法律化的前提条件。传统生态文化在融入现代环境法律制度过程中,需要针对那些具有社会普遍性生态民俗等道德规范加以法律确认,方能对环境法治运行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长河中人与自然互动实践中所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传承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不仅可以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本土资源理论给养,还可以为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化解贡献中国智慧。目前,环境法学界针对这一思想宝库的“双创”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机整合,并赋予其新时代理论内涵,进而指引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修正与提升,是学术界未来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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