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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探索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

发布日期:2020-09-08    作者:     来源:     点击:

水生态空间管控概念内涵解析

背景形势

      国土空间是宝贵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基于人类不同的服务用途需求,国土空间可以划分为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其中,生态空间是生态系统用以维护其结构稳定、功能健全,以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山岭、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自然岸线、荒地、荒漠、冰川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基于国家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按照开发方式,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均明确要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和整治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水生态空间是国土空间的核心构成要素,对其他类型空间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习近平同志关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形象地阐明了自然生态系统各要素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内在规律。近年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水生态空间管控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2014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要求落实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与水功能区划相衔接,将水域岸线按规划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分区管理;2016年水利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规计[2016]397号),要求在试点区域划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确定水生态空间权属;2016年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耕地草原河湖修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要求至2020年基本建立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控制度,有效保护河湖生态空间等。

      但是目前我国水生态空间的管控存在概念不明晰、标准不健全、事权划分繁琐、管理碎片化严重、责权利不明确、管理被动性与滞后性突出等问题。同时,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针对我部编制的重要支流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要求补充划分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空间管制的内容,有关前期研究的缺失已验证制约了规划环评审查和规划批复进程;海南、福建一些省区正在开展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如何协调水生态空间与其他类型空间的关系,协调好水生态空间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已成为规划编制面临的重大挑战。

      按照国家大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的战略部署,迫切需要开展水生态空间管控的顶层设计,明确水生态空间管控的思路、方向和措施,为水生态空间保护与利用提供战略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技术指导。

一、水生态空间管控概念内涵解析

(一)水生态空间内涵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生态空间是生态空间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基础和重要载体。水生态空间是指为生态水文过程提供场所、维持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保障水安全的各类生态空间,包括河流湖泊水域(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洪涝水调蓄场所等涉及水功能的区域范围。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8万亿m3。全国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45203条,总长度15085km;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的天然湖泊2865个,湖泊水面总面积7.8km2,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目前共划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4493个,其中保护区618个,以饮用水为主导功能的二级水功能区687个;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确定的水源涵养型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有8个,总面积124.43km2;全国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4748个,其中多数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将全国23261.2km河段(湖泊)岸线划分为1876个功能区。其中,保护区353个,岸线长3676.7km;保留区513个,岸线长7216.8km;控制利用区758个,岸线长11028.6km;开发利用区252个,岸线长1339.2km

(二)水生态空间管控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管控指,通过设置生存线,明确耕地保护面积和水资源开发规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通过设置生态线,明确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各类国家级保护区范围,提高生态安全水平;通过设置发展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空间,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健康发展。

      水生态空间管控是国土空间管控的重要组成和基础保障。统筹考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将水生态空间管控界定为:划定并严守水资源利用上限、水环境质量底线、水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与水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管控范围内,并为水资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具体包括:依据水资源禀赋条件、水资源承载状况、河流生态用水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水资源消耗的天花板,将满足河道内生态需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底线;将江河湖泊水功能水质达标率作为水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管理岸线岸带、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持河道和河口稳定性等要求,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定位和总体思路

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定位

(一)水生态空间管控是国土空间管控的基础保障

     水生态空间是国土空间构成的核心元素,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功能。河湖水系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廊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国土空间的主动脉,沟通衔接着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洪涝水调蓄场所等重要的生态斑块,在流域、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中发挥主骨架的作用。这些散状分布于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的生态斑块,是生态安全格局中的重要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需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功能。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水环境质量底线,以及水生态功能区、水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保护底线要求,约束和引导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是国土空间管控的基础前提,是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关键性基础工作。

   (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是多规合一空间规划的基础支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的战略部署,要求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简称三区三线),编制统一的省级空间规划。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作为水生态空间保护利用的战略性、纲领性、约束性规划,是涉及水供给、水保护、水安全和各类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是构建省、市、县水生态空间治理体系的基础,也是合理配置水生态空间资源和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的协调平台。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必须协同开展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编制工作,与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充分衔接,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提出水生态空间管控指标,落实水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制定水生态空间管控制度,为多规合一空间规划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水生态空间管控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支撑

       2016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要求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目标考核内容涉及水资源、水环境质量及水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亟需水利部门开展与之相关的支撑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提供涉水的典型代表性指标和数据基础,并针对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分解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提出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相关内容。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和水环境质量,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制定水生态空间管控指标体系、管控目标和管控措施,将为各省、市建立符合当地需求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也将为各地区水利部门建立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提供指导。

三、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总体思路

(一)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依据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重要规划等。

(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目标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利行业综合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其规划目标的制定一方面要紧扣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主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统筹考虑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健全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等需求,按照规划期限,充分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制定水生态空间格局优化、水资源利用安全高效、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水安全保障水平提升等方面的规划目标。

(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原则

1、顶层设计、严格管控。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从战略性、系统性出发,设定并严守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红线,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和管控措施。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红线管控相适应,预留必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管控。立足我国不同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统筹考虑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针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实际需求,研究提出差别化、针对性、可操作的分类管控要求。

     3、多规合一、系统管控。水生态空间管控布局、管控指标、管控措施、管控制度的制定等,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相关红线制定主管部门在红线管控目标设置、政策制定等方面充分衔接,使水生态空间行业管控支撑和融入国土空间管控、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管控。

4、监测监管、责任管控。提出建立与水生态空间管控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落实管控责任;强化水生态空间监控能力建设,与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建立水生态环境网格监管体系,强化水生态空间监管等要求。

(四)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主要任务

 1、统一规划基础,开展现状评价

      与相关部门国土空间规划采用的基础数据相衔接,建立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数据库;整合水利部开展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等工作,统一水利行业内相关工作基础要求。开展全面的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本底状况调查,对水生态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承载能力,提出水生态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控的具体需求。

 2、制定规划目标,明晰总体思路

      规划编制要按照确保建立河湖生态良好、供水空间均衡、洪灾总体可控、水资源严格管理四大体系的水利建设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部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运用多规合一的技术手段,按照水生态空间分类保护与综合利用相促进、水资源节约与水环境改善相统一的思路,细化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合理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预留水资源开发利用空间;着重谋划水生态空间布局、管控指标、管控措施、管控制度与能力建设等核心内容。

      3、确定规划布局,绘制空间蓝图

     规划编制要立足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本底条件,在全面评估水生态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区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水生态空间格局,统筹考虑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区划、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划分的水生态功能分区和管控对象要求,协调平衡相关上位规划,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研究确定区域水生态空间布局,明确禁止开发区(红线区)、限制开发区(黄线区)、水资源利用引导区(蓝线区),提出不同类型区的发展方向与重点;将划定的水生态空间管控成果绘制成以各类区、线、重点说明等元素构成的空间布局图。

 4、平衡规划资源,提出管控指标

     在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基础上,以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水资源配置研究,以及一定条件下的水域与陆域资源平衡分析为依据,从水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水生态空间格局优化、水资源利用安全高效、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合理布局、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等对空间用途管控的需求入手,构建涵盖水资源总量、水环境质量、水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的管控指标体系。

    5、细化规划原则,创新管控措施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中宜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以及不同的管控对象和目标要求,分类提出有差别化、针对性的管控原则。根据不同的管控原则,综合考虑水生态空间不同功能分区的管控需求,实施一区一策分级分类管控,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管控措施,鼓励各地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高于国内标准的先进的管控措施。

  6、探索规划立规,强化管控保障

      围绕水生态空间管控的现实需求,把改革创新作为基本动力,破解水生态空间管控的体制机制制约,建立水生态空间管控制度体系。依托《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部署,探索省域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立法立规,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管理。明确水生态空间监控能力建设、执法能力建设等要求,并为规划落实制定保障措施。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内容

(一)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调查评价

     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的现状分析与评价是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基础。首先需要了解相关行业开展国土空间管控规划的基本情况,采用与相关规划一致的基础数据;以经过现状一致性处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为基础,叠入水利部门的规划数据,对规划范围采用的水系、土地类别等图斑进行一致性处理,建立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数据库。其次,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可与水利部开展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等相协调,统一相关基础工作要求。以省域为单元开展水生态空间基础信息调查评价,全面摸清各类水生态空间的本底状况、被挤占状况等;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功能区水质状况、主要污染物入河情况、生态环境用水挤占情况等,核算水资源承载负荷成果;根据承载能力和承载负荷成果,分别评价水量和水质要素承载状况和综合承载状况,提出评价成果。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超载成因与趋势分析,综合研判水资源水环境管控需求。

(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需求分析

     在现状评价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水空间管控需求分析。一是要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三线三区为基础,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空间管控要求,提出与国土空间管控单元相适应的水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二是从有度有序利用水资源,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角度出发,提出制定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重要断面、重要河湖、湿地及河口基本生态需水,控制水资源开发程度,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空间开发格局的需求。三是从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角度出发,提出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确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促进建立以水域纳污能力倒逼陆域污染减排的综合治污和保护模式的需求。四是从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角度出发,提出划定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洪水调蓄场所、水土保持重点预防等水生态红线范围,推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落到实处的需求。五是从实现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出发,提出构建水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完善水生态空间监测体系等行业能力建设的需求。

(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思路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紧紧围绕山水田林湖系统治理的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把确定水生态空间管控格局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支撑条件,把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红线指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目标,把水生态空间管控措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把水生态监控能力与制度建设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推动用水方式转变,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四)水生态空间管控布局

      水生态空间管控布局与其生态功能密切相关,水生态空间管控应以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基础,在考虑重要水生态功能区、水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保护的前提下,还要预留适当的水资源利用空间和水环境容量空间,布局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和民生供水项目。

      水生态空间管控布局规划应充分考虑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区划、岸线利用管理分区的要求。水功能区划从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角度,划定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针对重要江河源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区域加强预防保护提出了空间边界;水利部于20072月印发的《关于开展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工作的通知》对全国23261多公里河段(湖泊)岸线确定了岸线控制线和岸线功能区。其中岸线控制线包括临水控制线外源控制线,岸线功能区包括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

     针对水生态空间构成要素的用途管制需求,规划提出水生态空间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水资源利用引导区的空间布局。对于水生态空间管控布局与其他行业划分的生态功能布局存在不协调、或水生态空间自身各功能分区之间存在不协调的,以用途管制要求高的功能区域确定布局范围。

      水生态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总体上采用禁止开发区(红线区)、限制开发区(黄线区)、水资源利用引导区(蓝线区)的形式表达;其中,河流、岸线等采用禁止开发区(红线区)、限制开发区(黄线区)、水资源利用引导区(蓝线区)的线性方式表达;以各类区、线、重点说明等元素绘制成水生态空间管控布局总图及相关支撑图件,编制必要的空间区块、线性说明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与其他部门空间规划同步推进时,宜加强协调衔接,将水生态空间管控布局图叠加到国土空间布局及相关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布局图上,分析与整体空间布局及相关功能布局的协调性。

(五)水生态空间管控指标

      水生态空间管控指标确定要符合区域的水生态空间功能管控需求,要与相关行业提出的生态红线等空间管控指标相协调,同时要具备能考核等可操作性。

      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不同区域可依据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成果,设置地表水、地下水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同时,考虑为河湖留足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应在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中纳入河湖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指标。进一步按照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设置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控制指标;为保护重要河湖、湿地及河口基本生态需水要求,可设置重要断面生态基流、重要敏感性保护对象的生态需水量或水位等控制指标。

      水环境质量控制指标。水环境质量控制主要通过两方面实现,一方面是对入河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另一方面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控制。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等,水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可采用水功能区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作为控制指标。不同地区还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实际情况设置其它相应控制指标。

      水域空间管控指标。水域空间包括河流、湖泊、湿地,及一些对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起着关键作用的特定区域,应设定空间保护控制指标。针对河流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功能,宜设置相应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水面线或堤防保护线,河道岸线长度,水生生物种子资源保护区、洄游通道、重要鱼类三场保护河段长度或面积等控制指标。湖泊、湿地等可根据功能保护需求,设置水位或面积等控制指标。

      陆域水源涵养及洪水调蓄区管控指标。陆域水源涵养空间对水循环过程有重要的影响,主要包括水源地水源涵养保护区、重要敏感目标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其控制指标可按划定的水源地涵养区、保护区面积及相关管理范围线确定管控指标。

(六)水生态空间管控原则

      不同规划区域的水生态空间布局、管控指标等具有相似性和差异性。在制定水生态空间管控原则时,要充分体现确立底线、刚性约束的共同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成果,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的保护,保证其性质不转换、面积不降低,功能不改变。为更好的落实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内容,在规划管控原则中还需要体现健全管控制度,落实管控责任的相关原则。

      限制开发区要对其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以水系为重要生态空间的生态廊道的构建。水资源利用引导区应统筹考虑相关规划的符合性、水资源总量控制、水环境质量改善、水生态空间用途等要求,提出管控原则。

(七)水生态空间管控措施

     立足我国不同地区水生态环境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以及水生态空间功能的差异性和水生态空间管控的不同需求,根据不同区域的管控特点,有针对性的规划提出差别化的管控措施。

       对水生态禁止开发区的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重要预防区等,研究提出封育修复、生态移民、退耕还林,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界和隔离防护,实施重要水域水生生物关键栖息地生境功能修复和增殖放流等管控措施。

对水生态限制开发区的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洪水调蓄区、河滨带保护蓝线区、水土保持红线区、水文化遗产保护红线区、重要水利工程保护区及水利风景区等,规划提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的污染源控制及开发利用限制等措施;划定水生态重点保护和保留河段,实施限制开发管控措施;洪水调蓄区和河滨带保护蓝线区挤占和退化水生态空间恢复和重建管控措施;以及出台水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等管控措施。

       对于水资源利用引导区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据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限,坚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限制纳污红线,在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结合规划部门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环保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等,提出严格限制污染物入河总量管控措施,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水环境容量空间。对于规划的国家和省级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供水项目等,选址应尽量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确实无法避开的,以不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提出生态保护与修复管控措施,优化水生态空间布局。

      为加强资源利用引导区生态修复,针对由于不 合理开发建设活动等导致水生态空间被挤占、萎缩和水生态环境受损退化区域,提出保护、修复、空间置换等管控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合理调整建设项目布局,提出退还和修复被挤占水生态空间措施;必要时,结合海洋部门海岸线的管控要求,研究河流入海口空间的生态空间置换管控措施。

(八)水生态空间管控制度

      围绕构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水生态空间管控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从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红线管控三大方面入手,探索机制体制创新,规划提出由健全水生态空间管控法规、落实总量强度双控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生态空间管控准入制度、河湖管理制度,以及水生态空间管控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流生态补偿机制等构成的水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建设要求。

      健全水生态空间管控法规,提出出台水生态空间管控相关法规、条例,围绕水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修订已有的涉水法律法规,推动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立法立规等。

      落实总量强度双控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严格落实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等要求。

      水生态空间管控准入制度,提出针对不同的管控目标要求,制定各管控区域的正面准入清单和负面准入清单等。

      创新河湖管理体制机制,提出落实河长制,划定河流生态廊道保护范围,加强河湖空间用途管制,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和确权划界,完善河湖管养制度等。

      建立水生态空间管控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提出建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水生态空间管控考核制度建设、开展水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将水生态空间管控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

      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出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推进工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鼓励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机制等水价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建立水生态空间管控相对应的水流生态补偿框架等要求。

(九)水生态空间监控能力建设

      围绕推进水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规划提出以水生态空间管控监测与监管为核心,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执法能力建设等要求。

      水生态空间管控监测与监管,依托建立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的需求,提出提升水生态空间监测能力、加快推进水生态空间监测核算制度建设、建立水生态空间监管台账,以及推行用水大户在线监测、严格水功能区监管、完善市界和县(区)界考核断面监测和主要用水企业监测预警等要求。水生态空间管控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完善部门联动和司法联动执法机制,创新跨部门、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议事协调和联动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等要求。

(十)水生态空间管控保障措施

      水生态空间管控是一项长期、综合、艰巨的系统工程,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目标责任、加强资金投入、坚持依法推进、注重改革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与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力量等方面,研究提出强化规划指导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形成水生态空间管控合力的相关保障措施。

                         (杨晴 王晓红 张建永 赵伟)

来源:本文转自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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