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频发的区域雾霾反映我国传统发展的模式及其可持续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中央加大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建立了转型战略和应对举措。下一步需要更加重视用法制创新的方法缓解和解决区域雾霾问题。
首先,拓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对象范围。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和环境立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般适用于企业的点源污染。但是,雾霾的发生,各行各业都有“贡献”,损害也是区域的,不再是具体的人群,而是区域人群,这说明传统法律规定的点源污染追责模式在新型污染形态下已经相对失效。按照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立法,只有企业超浓度或者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才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而一些社会性排放和产业性排放,总量很大,但是依据现有法律却不承担侵权责任,如家庭因为取暖等社会生活会排放大气污染物,个人因为驾驶合格的机动车会排放大气污染物,社区化粪池发酵和农业施肥也会产生大气污染物。在大中城市,因为人口集聚过多,这些排放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中的占比肯定不小,在治理雾霾的工作中不容忽视。建议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扩大环境侵权责任适用范围,让雾霾治理变成各方面的法律责任,把环境责任和环境成本以适当的形式内在化于各行各业。
其次,拓展无过错损害污染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点源污染所造成的侵权现象,对于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省域、市域和县域,无论是否有过错,除了坚持党政同责的原则外,还应当给其他受害区域以环境损害赔偿或者污染损害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各地加强区域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升级改造,开展区域性环境污染管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再次,拓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各区域和各领域共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但是这种共同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有区别的责任体现在不同发展程度的区域之间,体现在不同的行业或者领域之间。如工业大类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等行业的排放量远远大于农业排放量,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业排放的危害远远大于农业排放的危害。因此,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责任承担方面应当实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一行业内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同,如火电厂、冶炼厂、水泥厂等,这些高耗能的企业既排放大量的细颗粒物,又排放大量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质,在整个减排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区域和行业的特点来看,若某区域或行业排放总量较大,其地方政府与行业部门就应当承担主要的管制责任。此外,还要创新责任分配机制和调控机制,解决各地区的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
(特别声明:本文转自生态文明建设与研究公众号 中国固废网 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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