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研讨会所列的三个议题发表个人观点。
第一个关于外卖平台滥发、多发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是不是污染物问题。任何东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是污染物,只有废弃的时候才会是污染物。一次性餐具分为可生物降解类以及不可生物降解类。为防止塑料污染,现在国家提倡可生物降解。
第二个问题,关于外卖电子平台是不是商品零售场所,受不受我国限塑令的规制。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指出,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根据以上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属于并列关系,即外卖电子平台应当不属于“商品零售场所”。
限塑令的目的是通过必要限制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适用,来达成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至少在立法本意上,任何企业和公民,都应当限制塑料制品的使用。
关于第三个问题,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行为责任追究是适用过错还是无过错?从法理上应该是清晰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侵权行为而言,无论是根据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规定环境侵权要以违法为。也就是说,在不该用的场所、不该用的情况下用了,客观上就是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可以认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