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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印发指导意见,生态岛礁工程管理与技术规范体系基本搭建

发布日期:2020-09-08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实施的指导意见》印发,《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指南》也随文一并印发,该意见是继《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后发布的又一重要文件,标志着生态岛礁工程管理与技术规范体系基本搭建。

《规划》实施以来,沿海各地抓紧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生态岛礁工程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在生态岛礁工程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实施主体责任不明确,重工程、轻保护,项目调整程序不明,部分项目进展缓慢,项目验收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须解决。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要求,推动解决生态岛礁工程建设面临的问题,完成《规划》既定目标,国家海洋局编制实施了《意见》。

《意见》明确了5项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了工程主体责任。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生态岛礁工程的责任主体,计划单列市和市、区(地市级)政府是推进本辖区内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负责指导、监督。

二是强化了工程实施基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辖区内生态岛礁工程建设规划或计划,明确资金投入渠道和具体项目安排。具备项目建设基础或已开工建设的计划单列市和市、区(地市级)政府,可申请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给予奖补;对无规划计划、无资金投入、无建设基础的,中央财政不予支持。

三是突出了工程生态要求。明确要求生态岛礁工程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生态,提升海岛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不得改变海岛自然岸线属性,不得减少砂质岸线长度,不得降低植被覆盖率。

四是协调推进工程实施。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研究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项目实施。明确要求需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要做好档案管理。并明确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支持的生态岛礁工程,应设置“生态岛礁国家示范工程”标志。

五是严格工程验收监管。明确沿海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中央财政支持生态岛礁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变更、验收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制定生态岛礁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六是明确了生态岛礁建设要求。《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指南》明确了生态岛礁工程本底调查、工程建设、生态监视监测站点建设的基本要求,细化了生态岛礁工程分类建设内容与要求,细化了生态岛礁工程实施效果评估和评价的相应指标,将通过实际应用边实践边完善。

为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宣传引导等4个保障措施。

国家海洋局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岛礁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地方建成一批生态健康、环境优美、人岛和谐、监管有效的生态岛礁。

全文如下: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海岛字〔2018〕5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部门:

生态岛礁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实施《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海岛生态系统保护,以生态岛礁工程为抓手,推动沿海地区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国家生态安全和权益维护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切实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还海岛以宁静、和谐、美丽。 ——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推动绿色、循环、低碳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海岛地区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高海岛人民福祉。

——分区分类,彰显特色。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区分类,因岛施策,保持海岛的田园风貌和文化特色,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地方为主,合力推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发挥国家指导、监督和激励作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推动生态岛礁工程实施。

主要任务

(三)明确工程主体责任。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岛礁工程的责任主体,计划单列市和市、区(地市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辖区内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国家海洋局负责指导、监督。

(四)强化工程实施基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辖区内的海岛应摸清底数、分类施策,制定辖区内生态岛礁工程建设规划或计划,明确资金投入渠道和具体项目安排,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建设。具备项目建设基础或已开工建设的计划单列市和市、区(地市级)人民政府,可申请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给予奖补;对无规划计划、无资金投入、无建设基础的,中央财政不予支持。

(五)突出工程生态要求。生态岛礁工程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生态,提升海岛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工程实施须开展海岛生态本底调查、建设海岛生态监测站点和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修复,并视不同工程类型对相应要素进行重点监视监测和生态效果评估。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生态岛礁建设指南,指导地方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整治修复。不得改变海岛自然岸线属性,不得减少砂质岸线长度,不得降低植被覆盖率。

(六)协调推进工程实施。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支持的生态岛礁工程,应设置“生态岛礁国家示范工程”标志。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研究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项目实施。落实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责任人制度,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开展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照片及影视资料获取与存档。

(七)严格工程验收监管。着力解决海洋督察发现的问题,加快现有项目建设。沿海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中央财政支持生态岛礁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变更、验收等工作,根据需要制定生态岛礁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和管理办法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生态岛礁工程是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生态岛礁工程建设任务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并专题审议,明确工程建设机制、资金保障与任务分工,确保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九)保障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要保障本地区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生态岛礁工程实施。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支持,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十)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的关键技术研究,建立生态岛礁工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海岛生态指数与发展指数评估,探索生态岛礁建设关键因子与标准研究,提升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鼓励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技术在海岛的应用推广,提升海岛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分批、分类报道生态岛礁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诉求,努力形成推进生态岛礁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


 国家海洋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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