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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由上海三中院“麦当劳案”判决谈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问题

发布日期:2021-05-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纪格非:由上海三中院“麦当劳案”判决谈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问题

    这个诉讼我之前所耳闻,首先不管一审判决怎么样,这个诉讼本身是非常有意义非常有价值的。当然这个判决我觉得没有特别出乎我的预料,这个判决反映了法院对类似案件的通常审理思路。

    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目的或各种司法解释体现出的精神来看,其实还是给法院在这种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更多的能动性,更多的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非常广泛的空间,但是多数法院没有准确把握立法的意图或目的,能够很好的去行使、发挥它的能动性。

     我觉得判决本身好像也没有特别让我感觉失望,可能就是非常中规中矩,没有什么创新,也没有太多的探索精神的判决。这些案件里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其实前面几位老师已经涉及到很多了,有实体法方面的,也有程序法方面的,来自于专业领域的老师给我们讲解了这个塑料制品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或负担,都可能会成为人类发展的重大障碍。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应当是给予关注的。从法律角度,特别是从诉讼法角度,或者是从实体法角度,我们从判决书以及提供的这些材料里面看出来的一些问题,首先就是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到底能不能适用?

     在民法典之前的侵害行为到底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民法典之前那肯定不能适用民法典,对民法典之前的侵害行为评价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而当时的法律显然没有把过错作为作为环境侵权行为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认为被告没有违反国务院颁布的72号令,使用塑料制品行为就是合法的,没有造成环境损害,我觉得这种认识并不准确。

     从诉讼法角度来看,案件里争议的问题可能还有证据问题、因果关系证明,还有损害结果的确定问题。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其实在举证责任上呢,最高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只要原告提出初步证据就可以,这个案件面我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的要求。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就被告一方所实施的使用塑料袋的行为就造成环境损害,或者是哪一部分环境损害是被告造成,我觉得这种要求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无论是谁使用塑料制品,都会给环境造成损害。我们举出的证据或科学界提供的分析数据就已经足以证明了,不需要去证明说哪一个塑料袋是金拱门的,不需要证明到这种程度。

     关于因果关系过错证明。刚才我们也探讨了这个问题,就是没有违法违规是不是就没有过错,我觉得这个显然不是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对于环境公益案件过错的判断标准。那过错的一般判断标准是你有没有履行正当的注意义务,那么如果你正常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那你可能就不存在过错。如果你没有履行,那么你就存在过错,在明知排放行为会造成环境负担或者污染的前提下,仍然实施这种行为,那么这个行为本身即使不违法,也是法律上所说的过错。我们的法规法律规定有一定滞后性,这个是不是就不是民法上所说的过错,显然民法基础理论肯定不这样认为,因为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明确的,它不等于违法违规。那你没有违法违规,你产生的损害就不是过错吗?显然不能这样理解。而且在民法典颁布前,环境侵权并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对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依职权去委托鉴定,或者是没有依职权调查取证,而简单的以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过错为由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觉得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非常好的体会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精神。所以我觉得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要重申请求,这是有必要、有意义的。不管二审的结果会怎么样,我觉得这个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至少是已经部分达到了原告方提起这个诉讼的目的,我觉得我们还是有可值得欣慰的地方。

     特别感谢原告为了保护公益所做出的这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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