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盟中央:
台盟中央提出的“关于重视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着力提升绿色发展质量”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议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建设方案》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十六字工作方针,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做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我部正在抓紧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建设方案》关于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我部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拟采取网络共建、分工协作等方式,逐步统一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近岸海域等领域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研究建立监测点位设置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现县级环境监测全覆盖。
(二)认真做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改革。明确各级政府环境监测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建设并运行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方政府建设并运行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依据这一原则,2016—2018年,国家将逐步上收国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事权,建设空气、水、土壤三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国家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将由1436个城市国控站点,96个区域站和16个背景站组成;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将由2767个地表水手工监测断面、419个近岸海域监测断面和300个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组成;土壤环境监测网将由包括约3000个背景点位、22000多个基础点位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包括15000个点位的土壤风险监控网组成。三大监测网络全部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真正做到 “国家考核、国家监测”,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行政干扰。
(三)积极开展污染源监测改革工作。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单位是污染源监测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履行污染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建立稳定运行的连续在线监测体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督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主要由地方监测系统承担;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环境执法监测,建立监测、监察两部门共同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指标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我部将对在用的监测技术方法规范进行全面摸底、清查,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统一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噪声、振动以及污染源等技术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统一执行,增强各部门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尽快出台环境监测条例等法规制度,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着力构建结构合理、指标科学、技术可行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围绕污染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我部先后启动了一系列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目前修订后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发布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系列标准已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排放标准方面,“十二五”期间发布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轻型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有效的排放标准达到161项。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加严,并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对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进步助推作用明显。为确保环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我部还启动了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目前正在抓紧推进工业炉窑、电镀、造纸、制药等29项标准的评估,将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三、关于加强环境监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将环境监测人才培养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2011年5月,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我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确定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在内的八项重点人才工程,对加强环境监测人才培养提出了具体的举措。在我部组织评选的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青年拔尖人才中,环境监测领域人才占21%;年度业务培训计划中,环境监测领域培训班次占18%;自2013年起,我部增设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为环境监测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提供更加鲜明的导向和更加充分的保障。
(二)逐步提高环境监测专业人才津贴待遇。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设立于1984年,1997年进行首次调整。2015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提高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监测专业人才的关心和重视。
(三)开展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当前,我部正积极配合中央编办推进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工作,准备年底前与中央编办、财政部共同出台《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拟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职能定位,确定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
四、关于放大环境监测服务功能的建议
(一)全力推动环境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应用。在环保系统内部,逐步将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机构获取的监测数据逐级联网,实现全国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为环境管理、环境考核、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有力支撑。正在加快建设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开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强化社会监督。下一步,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实现环境保护部门与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统一发布与集成共享。
(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我部实时发布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按月发布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并按月对74个城市中空气质量最好和最差的10个城市进行排名,向社会公布。实时发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信息和地表水质监测信息月报,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不断深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是放大环境监测服务功能的重要方面。截止2015年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全国31个省(区、市)、32个重点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已全部完成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此外,今年已启动东北、成渝、西北和华中等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建设。
五、关于积极鼓励社会机构参与环境监测的建议
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我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于2015年2月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落实好环境监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的基础上,有序开放环境监测领域,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改革工作。
为加快环境监测社会化,我部在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和云南省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试点省份已经或即将出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明确监测服务招投标技术要求和监测质量控制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同时,依法查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培育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感谢台盟中央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高锋亮
联系电话:(010)66556972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