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科学审批,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严控环境风险,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重点把握五项原则。
(一)依法依规。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大胆探索,创新机制,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二)分类审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审批。以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依据分别采取豁免、备案、审批方式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三)提升服务。建立并完善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环评由政府负责完成的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技术支撑、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环评文件“瘦身”、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提升环评监测效能等手段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管。加强对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采取县级普查、市级抽查、专项检查的办法,加大各类项目环保措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五)先行先试。按照国家和省上下放的审批事项,适度下放市级审批权、制定审批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行区域差别化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
按照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分的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将全市划分为特殊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工业准入优先区5个区域(见附件1)。对5个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
1.特殊环境敏感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中的国家和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特殊环境敏感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2.重点生态功能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
3.农产品主产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农产品主产区。农产品主产区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目标,严格控制非农业开发活动,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防止不合理开发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
4.城市人居功能区: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点状开发区中的各县(区)城区规划区、点状开发的乡镇(村社居民点)规划区等。城市人居功能区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重污染项目“只出不进”,科学控制工业开发活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5.工业准入优先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产业集聚区、限制开发区域中的点状开发区和各级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工业准入优先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 进园入区。优先顺序为:张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省级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市县级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其它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开发区。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
依据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分为豁免、备案、审批三大类,制定《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告。
1.豁免管理。对未列入环保部公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进行豁免管理,按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以不免除法律责任和义务为前提办理豁免手续。
2.备案管理。对部分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按照《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中的备案类目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关仅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环评编制单位对其环评文件和评价结论负责;应填写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环保可信度和可行性负责。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必要的备案前公示外,审批 机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评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3.审批管理。将审批权限内的审批类项 目进行再分类管理,依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再细化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项目原则为报告书类项目和报告表类项目中污染较大的项目,在严格审批流程的同时优化审批时限;B类原则为登记表和报告表类未列入备案名录中的其它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
(三)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
1.下放审批权限。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2亿元(含)以下医院;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类单纯化学品混合和分装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含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不含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项目);麦芽、饲料、植物油、肉禽类、蛋品、水产品加工项目;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制种、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 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非金属矿的开发(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及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土砂石开采、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按照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跨县区行政区域除外)等项目环评审批、变更及验收权限下放至县 (区)环境保护部门。
2.减少审批前置。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只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其它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不涉及污染物总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下级环保部门无需再出具预审意见。
3.优化审批手续。对符合环境准入和总量准入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豁免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环境保护承诺书后当场受理,即报即批。豁免材料移交环境监察机构备查。
备案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环境保护承诺书后即报即受理。建设单位在填写备案申请表、履行相关承诺后将备案材料上报环评审批机构,经环评审批机构形式审查认为资料齐全的,经公示后出具备案审查通知书,并及时将备案材料移交环境监察机构,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做好现场“三同时”监管工作,及时处理相关环境污染和信访等事宜。
审批类项目,对政府投资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政府公益惠民项目,环保部门出具初步意见,用于其他审批部门办理手续流转。A类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后按审批权限 审批,其中属县(区)审批的可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后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B类项目取消专家评审环节,由有 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审批。
4.优化环评批复内容。项目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符合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要求的前提下,环评批复文件不再详细描述项目建设内容和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仅进行原则性批复,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内容。
5.优化审批时限。依据审批类名录,明确审批时限和责任。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
对豁免类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办结。对备案类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审批类项目,A类项目公示10个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20、1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B类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提升管理水平
1.完善环评管理机构。提升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服务全市项目建设技术能力和水平,评估中心明确专人为全市六县(区)建立一对一环评技术服务工作机制;各县(区)工业园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县(区)环保部门分支机构接受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赋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县(区)环保部门同等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管理权限,切实增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环保服务能力。
2.建立环评专家库。组建地方环评专家库,结合实际情况,在严格筛选的同时适当放宽专家入库条件,扩大专家库覆盖范围。
3.强化技术支撑。培育并强化环评、监理、监测市场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编制质量与时效。
4.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后进行试生产,最长在1年内须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5.环评报告“瘦身”。突出环评要点和重点,精简、压缩不必要的内容:自然社会概况、水资源论证、相关计算过程,特别是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现状评价等环评章节尽量简化。
6.提升环评监测效能。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省环保厅公布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市环保局登记后即可依法依规在我市开展相关监测业务。
7.主动介入服务。结合前期论证会等情况,主动介入、提前服务,并做好跟踪服务。在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上门服务,主动与当地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加快环评手续的办理速度。
(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环评、评估、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单位及个人资质管理,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违规的环境评价、评估、“三同时”监理,环境监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向社会通报。制定和完善 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把环评报告、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质量、人员管理等事项作为对环保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的重点,每年进行质量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环保竣工验收商业保险介入制度。逐步探索建立“三同时”验收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制度。
(六)建立公众有效参与阳光环评制度
按照国家及省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地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采取发放调查表、听证会、随机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后续监管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不欠新账、多还旧帐为原则,强化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及跟踪督办,确保项目的建设、正式投产等环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1.跟踪督查。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的项目移交到负有“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部门,“三同时”监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2.常态管理。对已通过“三同时”验收 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纳入日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立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配合支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豁免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一级组织普查,无一遗漏,市一级组织抽查,对重点项目、大项目组织专项检查,对未落实环保规定和环保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3.注重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部门 应按规定的要求组织现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实行菜单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竣工验收的重点应当放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修复措施的落实上,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重大变动的界定以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发布的清单为依据。
(八)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则,以新《环保法》实施为界限,对2015年1月1日前已清理出的未批先建项目中尚未建成投产且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对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且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在充分考虑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指标要求和环境风险等前提下,2015年年底前在提出处理措施和管理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决策,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进度,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张掖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落实部门责任。环保、人社、财政、公安、编办等部门要严格按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要求,积极推进并全面落实改革试点确定的工作任务,确保改革试点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收到预期效果。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据本方案及市上制定的配套制度和办法,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如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修订的,从其规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市、县(区)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中,既要依法依规,同时也要改革创新,对试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纠偏、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定顺利进行。
改革试点工作期限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底,各县(区)政府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于2016年10月底前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形成全市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