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之际,环境司法领域迎来一件大事: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短短不过三年半,环境污染入罪门槛再次降低,环境司法打击力度再次加大。《2013年解释》成效如何?新《解释》有何新规?看看四部门负责人都怎么说。
1.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对此回应,污染源排放到空气后很快会被稀释,的确难以取证。为解决基层大气执法难,这次《解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
一是针对大气污染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重点排污单位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这两条实际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的问题。”二是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2.惩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有何新规?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专门规定,《2013年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明确了认定标准,列举了8种情形作为入罪标准。这次《解释》又增加“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国范围内也将在2018年试行这项制度。因此,为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一个新的入罪标准,从而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3.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如何衔接?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表示,各级环保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特别是《2013年解释》发布以来,环保部、公安部、最高检通过共同挂牌督办、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协同督办大案要案、构建两法衔接机制、联合开展专业培训等形式,在国家层面带动地方层面加强“两法”衔接。
《解释》实施后,环保部门将继续推进这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将联合公安、检察两部门,重新修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结合中央关于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改革后地方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同时,还在研究制定指导环保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工作指南。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将和公安部共同推动两部门共同学习《解释》,增强培训效果。
4.如何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别涛表示,环保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监测数据的质量监控和管理,努力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从环境犯罪角度说,司法解释涉及企业污染源数据造假问题、面源环境质量监测问题。
“《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造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环保部门非常赞赏,并将配合、支持打击此类犯罪。”别涛表示,我们也将抓住这次司法修改的契机,加强宣传培训,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地方政府、企业、专业化运营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也欢迎媒体举报监督。
5.公安机关将如何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杨奇表示,《解释》颁布后,规制更加严格,也更加具体,这会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明显变化:一是案件会大量增加;二是法律武器用起来更加方便。
接下来,公安部将深入学习贯彻《解释》。一是加大主动打击力度。更加发挥主动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作用,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铲除利益链、打掉保护伞。也欢迎社会各界举报犯罪。二是加大协作配合力度。特别是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学习、理解《解释》、形成共识。三是增强基层办案能力。也希望最高法、最高检给公安部门培训,还需要环保部门的技术帮助。
总之,公安机关将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环保、检察、法院,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实实在在成效取信于民。
6.从哪些方面体现严惩污染犯罪的精神?
“治乱需用重典”。颜茂昆说,当前,污染环境犯罪猖獗,刑法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两个档次法定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会上可能会有意见认为好像不太重,但我想说的是,遏制污染环境犯罪猖獗蔓延的势头,要靠重刑,更要靠有案必查。
其实这部《解释》还是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情形。三是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四是明确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