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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山:立足黄河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保护法草案》讨论会

发布日期:2021-05-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张柏山:立足黄河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保护法草案》讨论会

一、对立法草案的总体认识


     水利部的《黄河法》立法研究已开展多年,在把握黄河的特殊性,突出流域特色,围绕确保黄河防洪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需求,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现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应该首先给予充分肯定的。
     在学习研读《草案(征求意见稿)》后,总体感觉是在良好的法规框架下,一些主要条文内容在系统性、整体性、针对性、协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准确。两个例子:一是部门行业之间的职能职责与工作需求关系,如水利部门要进行水文全要素测验是职责和工作需要,而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的监测考核是国家职能授权;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和敏感性,如黄河水量严重不足,十年九旱,流域面源污染累积性突出,水量调度过程中的水量与水质关系就极其敏感,必须紧盯水小、水脏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不利影响。
     黄河自然禀赋条例先天性不足,后天人为干预过重,水资源承载瓶颈约束和过度开发及利用浪费问题极为突出,已成为流域生态环境失衡与破坏的重大和关键因素。母亲河体弱多病,支流出现“神经萎缩”,干流呈现“动脉硬化”,必须下更大气力,以黄河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主要法规条款像是对已有水资源和防洪法规的进一步规定,对水生态系统要素呈现零散化和碎片化管理,尚不足形成基于黄河生态系统功能特点的生态保护整体性、体系化制度安排,不足体现国家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生态环境脆弱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顶层设计要求。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需遵循的生态系统保护原则、生态保护定位和重大关键生态系统保护问题,法规条文相关内容还不足系统和清晰;在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综合统筹方面还不足体现政策、制度与法律等综合约束和有效支撑。例如,在流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综合协调保护及水陆统筹、河海统筹管理方面,不足形成综合和协同的管理制度与体系;在治理与管理、保护与监督等方面没有厘清职能职责和需求要求。
二、对有关内容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总则

一是立法目的定位达不够高,立法原则的系统性和导向性表述不到位,尚不足体现出中华民族母亲河的魂魄和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要义。要明确保护优先、生态优先,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功能保护修复原则。

二是适用范围,黄河流域界定为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域。黄河下游部分临黄县(市、区)是防洪保障区、引黄供水区,并非集水区域。建议保护法适用范围至下游临黄县(市、区)。

三是管理体制1中,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没有必要开列国务院具体部门。

四是管理体制2中,黄河流域保护治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河流域设立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本次机构改革,中编办对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明确和具体的批复。两机构均应按照机构改革批复职能职责履行相应工作,厘清职能职责与工作需求。

五是水资源刚性约束,鉴于黄河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和水资源总量减少,特别是黄河水量(流量)、水质及其过程相互关系十分敏感,要高度关注水小水脏问题,将生态用水同步纳入刚性约束。

六是资源状况调查,明确依法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和社会公报要求。

七是政策引导,增加推动黄河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导向规定。


(二)关于规划与管控

一是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对各生态环境要素的统筹和协同,明确水行政部门涉水要素专项规划与资源和环境规划的协调与衔接要求。

二是生态管控分区,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禀赋,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增加协同节水减污、降炭增效等资源环境政策管理要求的政策规定。严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准入、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将水资源刚性约束作为相关区域和产业规划环评以及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切实落实环评会商制度,严格限制重污染项目布局建设,禁止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脆弱区新建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高耗水或高污染项目。

三是河湖管控,应根据生态系统保护要求,严格水功能区管理,明确构建河湖和岸线生态环境整体保护体系,划定和建设河湖岸线生态缓冲带,保护河湖生态和限制人为侵占破坏岸线。

四是水沙统一调度,水资源开发和水库水沙调度的增强,对黄河及河口水文、水文等自然规律、生物生态资源和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等,产生不可逆变的流域性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条款中的调度统筹原则应根据保护优先和生态修复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一是生态治理修复,应明确流域整体生态系统功能保护原则,落实水资源生态用水配置和保障,规定山水林田湖草沙流域生态系统的分区分类生态保护修复,落实中央“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要求。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加强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推动完善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二是分区域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加大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水污染治理、下游湿地保护、滩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流域综合措施确保黄河入海水量和流量指标落实(现河口及入海水量不能满足国务院批复分方案和流域规划要求)。根据生态安全和保护修复总体格局统筹三角洲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河口区域自然生态和确保三角洲生态系统安全(不仅仅是鸟类生境,更重要的是过河口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提升三角洲河、陆、海生物多样性。

三是生态用水保障和生物栖息地保护,黄河生态水量和生态流量及其过程问题极为尖锐,水规律破坏和生态水量、生态流量灭失是河流生物资源生态系统和环境承载能力破坏的最主要因素(窟野河、无定河、沁河等支流和干流黄河入海断面极为典型突出),生态流量问题主要是对水资源开发约束和监管不利及监管机制问题(甘肃省政府甚至提出了远低于生态安全的黄河流量控制指标),目前流域普遍存在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实际来计算与管理生态流量,导致生态破坏情况。

四是根据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敏感保护对象要求,确定和保障生态流量(现在文稿的生物生境保护条款没有生态流量和过程支持)。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经明确了相关生态流量管理制度,立法要明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物栖息地保护和河流生态功能修复等水功能要求,由水利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科学制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和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及过程等管控指标,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落实保障责任,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用水保障的监督及生态流量的生态保护效果评估。

五是河湖岸线和小水电管理,增加河湖生态廊道、滩区生态保护与河湖生态缓冲带等生态保护规定。明确河湖水流和遗传生态联通、滩区生态保护、河岸生态工程和河湖生态缓冲带的建设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能源管理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六是河湖健康评价,河湖健康实质是河湖生态系统与健康评价的范畴内容,应根据黄河生态系统评价要求开展。



(四)关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是江河水量分配,要明确中央生态优先、还水于河的要求,生态水量、生态流量及过程纳入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内容。
二是水资源调度,黄河流域外取用黄河水的所有省区和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用的黄河水量,均应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
三是严格取水管理,明确强化监督,杜绝流域及相关地区超引耗用黄河水资源利用指标的行为,并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


(五)关于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一是工程体系,应明确水库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展生态调度等规定,遵循自然规律开展中常中小重要生态流量的调度,保护生态环境。


(六)关于水污染防治

一是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等流域要素系统治理,构建水陆统一监管的水污染源及入河(海)排污口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等生态环保监管制度衔接。

二是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根据黄河流域特点,增加初期雨水和汛期污染控制规定。加强上中游煤化工行业环境风险防范,推进中游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尾矿库生态环境风险综合整治,实施沿河违规倾倒、堆存固体废物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增加禁止在干支流岸线一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规定要求。


(七)关于高质量发展
增加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环境约束结构调整的政策引导规定。

(八)关于保障与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


(九)关于附则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行使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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