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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青州市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0-1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预防水土流失,建设生态青州,2012年12月24日,青州市人民政府以青政发[2012]101号文,印发了“青州市水土保持实施办法、青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青州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知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改等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文件的出台,是青州市学习、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重要举措,对搞好青州市生态建设,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垫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提高了青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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