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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实施,建议江西修订“十四五”规划纲要之鄱阳湖水利枢纽部分|绿会研究室

发布日期:2021-03-26    作者:     来源:     点击:

今年3月1日起,《长江保护法》正式落地实施。近日,绿会研究室收到志愿者来信反映,认为江西省在今年2月份公布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到的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部分,与现《长江保护法》多条相关条款存在冲突。

2月8日,江西省公布了其关系未来一段时期(至2035年)发展的重要文件——《“十四五”规划纲要》。这份《“十四五”规划纲要》,对江西省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划和目标展望,多次提到“打造中部地区陆路物流枢纽、长江中游综合航运中心”、”加快建设‘两横一纵多支’内河高等级航道和现代化港口体系,着力补齐水利短板”,并在为实现这些目标而配套制订的重点工作项目里,明确在“水利重点工程”部分,写有“推进鄱阳湖水利枢纽前期论证,争取早日开工”等字样


经与志愿者充分沟通后,绿会研究室认为江西《“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所涉及的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部分,确实存在与《长江保护法》所强调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冲突、航道整治和通航限制要求冲突、以及《长江保护法》强调的加强江湖联通、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目标冲突等问题

如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冲突部分。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拟建区域以及建成后的调控区域,毫无疑问是鄱阳湖重要生态功能区,是属于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需要特别管控的区域。对此,《长江保护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都强调国家实施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管控制度,专项规划应当与之相衔接;同时,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也位于江西省《“十四五”规划纲要》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该工程自身和“十四五”规划产生了冲突,属于规划内部的“自我否定”部分。


“其次,《长江保护法》二十七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减少对水生生物栖息繁殖空间的挤占和干扰;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而现在公布的鄱阳湖航道工程,已经穿越了多个饮用水源地、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洄游通道、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地、江豚保护地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地”,相关志愿者认为这一工程的拟建,与《长江保护法》所要求的对生态敏感区和保护区要减轻通航和水上活动压力,直接相悖。而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后,全年约100多天、近1/3时间的江湖隔离,也与《长江保护法》所强调的加强江湖联通、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的目标相冲突。

经慎重研究后,绿会研究室相继给江西省委省政府、以及江西省发改委去函,希望江西相关方面能认真对待该省原《“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所提及的鄱阳湖水利枢纽建设相关部分,适时修订并做出调整,删除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与国家法律及江西《“十四五”规划纲要》冲突部分的规划内容,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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