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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22    作者: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点击:

2022年7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全省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云南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查、测、溯”为举措摸清底数,以“取缔、合并、规范”为原则实施整治,以“管”为抓手强化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精细化监督管理。


  二、工作目标


《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国家《实施意见》有关目标任务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提出2023年和2025年阶段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我省六大水系干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一级支流,赤水河、乌江、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我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流域和澜沧江、怒江、红河、伊洛瓦底江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三、排查对象
  

排污口排查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也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畜禽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通过排查找到所有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各类排污口,特别是把那些长期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的找出来,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做到向流域排污的排污口全覆盖,避免遗漏问题。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类型。


  四、排查主体责任
  

《工作方案》中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


  五、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
  

《工作方案》提出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通过溯源分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通过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管理对象的能动性,解决排污口“找不着主”的突出问题。为明晰责任,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的分类,《工作方案》在国家排污口分类基础上增加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作为其他排口,此类排污口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六、排污口整治要求
 

《工作方案》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提出坚持“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分类实施整治原则,即: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在实施整治过程中,应按照“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的要求,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建立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应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及现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整治难易程度,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一刀切”等问题。


  七、监管保障措施
  

《工作方案》提出建立省负总责、州(市)实施、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排污口不仅要整治好,更要监管好。加强规划引领,对排污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其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规范设置审核,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把好准入关,确保排污口设置合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排污口违法设置和违法排污行为。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污口“一张图、一个库”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分析排污口的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倒逼岸上污染治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同时,《工作方案》提出严格考核问责、科技支撑及公众监督等支撑保障要求,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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