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开展事先评估再做许可或者决策,而是政府同意就直接建设,相当于将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束之高阁。
常纪文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大草原上,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民政局和住建局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侵占草原,建起了殡仪馆和垃圾场。在采访中,当地执法部门回应称,“建垃圾场不需要手续,是当地政府认可的。”
新巴尔虎左旗民政局和住建局建设火葬场和垃圾场,本是利民之事,但关键还是要把好事办好。按照规定,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尽管有简政放权的规定,但对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须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草原法》的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土地报批等专业手续。履行完手续之后,再依据结论报批。
开展专业评估的目的,是评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审批和决策科学、合理。如果不开展事先评估再做许可或者决策,而是政府同意就直接建设,相当于将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束之高阁,既属于环境保护的行政程序违法,也可能因为选址不当对环境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属于环境保护的结果性违法。因此,若新巴尔虎左旗民政局和住建局以地方政府同意为借口,在没有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侵占草原开展违法建设,与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不得以言代法,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于违法作出同意决定的地方领导,按照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的要求,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17年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以后,国家通过“绿盾行动”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的官员。2018年,针对秦岭北麓违规建设别墅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做出了6次批示,目前,拆除违建、生态修复和追责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沙地的生态治理很难,在沙地上建设草原成本高,针对严重破坏草原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由于治理理念及能力问题,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难以平衡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违法决策和审批,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地方领导违法决策不是个例,牺牲生态环境来建设基础设施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在没有进行科学规划选址、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侵占草原,建设垃圾场和面积超标的殡仪馆,任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发生,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对于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部门官员,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纪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若不依法行政,如何期待百姓依法办事?希望各级地方党政领导以此案为戒,加强法治观念的学习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培育,带头守法,依法决策、严格执法,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持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