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布公告,就《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着眼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办法》提出,此项工作以“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稳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办法》共六章22条,对职责分工、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农户户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运维主管部门),应组织运维主管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制(修)订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排放水质情况。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委托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运维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