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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详解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家海洋局日前印发《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海洋报》记者采访。

请谈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义

王宏:

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要求,是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趋势的重要手段。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总量控制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同时,我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虽然局部得到了改善,但整体仍处于污染排放的高峰期,部分重点海域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

因此,依法加快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要部署,解决群众重点关注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海洋局先后在多地开展了总量控制试点,《意见》在这一基础上借鉴了哪些经验,又有哪些新策?

王宏:

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家海洋局先后在宁波象山港、福建九龙江厦门湾、天津等地开展总量控制研究试点,形成了一系列成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们对总量控制制度的框架进行了深入研究,注重对以往试点经验的吸收借鉴和集成创新:在总量核定上,借鉴了天津以质定量的做法,与近岸海域水质考核主动衔接,通过水质目标倒推出入海污染物控制目标;在污染调查上,借鉴了九龙江厦门湾污染调查的实践经验;在配套制度上,吸收采纳了象山港开展减排绩效考核等做法。

与之前的试点工作相比,《意见》的制定,进一步突出了以政府为主体推进总量控制,突出了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突出了制度建设的可行性和规范性,将推进总量控制制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实施。

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如何在方向上、程序上进行把控?

王宏:

经过系统调研,了解掌握现有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后,我们初步形成了衔接近海海域水质考核、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制度建设思路,从原则上和程序上进行把握。

在原则上,突出4个方面。一是以质定量。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近岸海域水质考核指标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是政府抓总。以地方政府作为组织实施主体,充分发挥其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积极作用。三是以海定陆。根据海洋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管理要求确定陆域海域减排控制要求,并进一步将减排控制要求上溯至流域。四是以点率面。率先在渤海等污染问题突出、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开展湾长制试点的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在全国沿海全面实施。

在程序上,我们明确了一个四步走的制度实施步骤。一是查底数。要求实施地区系统开展陆海污染调查和总量核算,建立起陆海主要污染源台账。二是定目标。要求实施地方确定的2020年水质控制目标不低于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目标,并依据技术指南核算出最大允许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出方案。实施地区制订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将总量分配到有关区域和污染源,方案需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四是促落实。实施地区通过入海排污口整治、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等多种方式促进减排。

在制度推进方面,国家海洋局如何发挥指导、督促作用?

王宏:

总量控制制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制度,其实施不仅需要有方向性、原则性规定,更需要有可操作的技术指导、督促机制和支持政策。

在技术方面,此次国家海洋局发布《意见》的同时,也发布了《技术指南》,对规范推进总量控制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总量控制模式。

在监督方面,要求各省级海洋部门构建总量控制成效评估和督促落实机制,要求海洋部门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将建立并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情况纳入国家海洋督察范畴。

在支持方面,国家海洋局还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措施,如对于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地区,将在蓝色海湾整治工程、海洋经济示范区创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要求省级海洋部门加大资金和政策方面支持;要求局属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对口指导帮扶等。

请介绍一下总量控制制度的推进时间表

王宏:

考虑到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涉及步骤较多,需要开展较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我们计划分步予以推进实施。

       2018年,率先在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罗源湾、泉州湾、九龙江厦门湾、大亚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天津市、秦皇岛市、连云港市、海口市、浙江全省等地区,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渤海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

       2019年,渤海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全国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

       2020年,全国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来源: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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