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孙氏翰林家族墓群,建起商业住宅并出售,获得巨额利润,代价是仅仅需要偿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万。这不是开玩笑,这是一份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内容。
绿会于2018年1月针对孙庄孙翰林家族墓群被破坏提起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环境公益诉讼。本案虽然已经二审判决,但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查清,判决赔偿数额明显畸底,法律适用也存在很大问题。因为本案第一次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人文遗迹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路径,在文物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均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我们试图做得更加完美,以便于今后在人文遗迹司法保护在公众参与方面做得更好,所以绿会法律部拟于近期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此案。
案件涉及保护的文物位于郑州市须水镇孙庄村,孙翰林家族墓群肇建于清代嘉庆年间,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诸朝,有孙树之墓、孙钦昻墓、孙钦晃墓、孙综源墓等14座墓葬,另列神道碑多通、石供器数套,因该墓葬群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被列入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由于开发房地产的需要,本案被告郑州华瑞紫韵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郑州金运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将孙翰林家族墓群中的一号墓、二号墓破坏,并在原墓基上盖起了商品住宅房。
郑州中院一审判决二被告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对于绿会提出的替代性修复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河南高院二审改判二被告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0万。两级法院均认为被破坏的系“一般文物”,而对被破坏的墓葬是否就是翰林墓群不置可否。
问题是被告破坏的到底是不是翰林墓?如果不是,真的翰林墓群在哪里?如果诉讼标的物并非翰林墓群,则原告的起诉就成了没有标的的诉讼案件,依法就应当直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破坏的是翰林墓群,区区20万甚至200万的赔偿又如何能够与破坏文物的价值相对应,如何与破坏者因为破坏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相对应?违法收益太大,违法成本却太低,这到底是依法裁判还是法官对违法者的慈悲为怀?法律规定可以参照破坏者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为何司法实践中却很难适用?
3月12日下午15:00—16:30,绿会法律部将于线上线下同步召开本案再审研讨会,欢迎感兴趣的公众报名参加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