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新的全球生物多样性战略,即《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简称《昆蒙框架》)。随之通过的还包括《<昆蒙框架>的监测框架》《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资源调动》《能力建设与发展和科技合作》《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等5项一揽子成果文件。《公约》缔约方需要在国内执行《昆蒙框架》及其一揽子成果。为支持我国执行《昆蒙框架》,本文简要回顾了《昆蒙框架》及其一揽子成果的制定进程,解读了《昆蒙框架》及相关一揽子成果的主要内容,评论了《昆蒙框架》对全球和国家的影响,并就我国如何执行《昆蒙框架》提出了建议,包括更新修订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行动计划,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主流化,强化国家执行进展监测和评估,促进生物多样性融资工具的开发,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伙伴关系。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公约;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
生物多样性丧失被认为是全球三大环境危机之一(UNEP,2021)。近50年来,全球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85%以上的湿地面积丧失;活珊瑚覆盖面积丧失一半左右;仅2010‒2015年间,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热带地区丧失了3,200万ha原生林或次生林;约100万种物种已濒临灭绝;用于粮食和农业的6,190种驯养哺乳动物中,有559种(占比9%)已经灭绝,至少还有1,000多种受到威胁(IPBES,2019)。全球主要作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显著下降,甘蔗、玉米、大米、土豆、甜菜及木薯等9个种贡献了全球66%的作物总产量,近4,000个野生作物种中的24%种群数量减少(FAO,2019)。
2020年是《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实施的收官之年,20个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中,仅有少数实现或取得积极进展,大多数进展有限,甚至偏离目标(IPBES,2019)。对间接驱动因素(如人口高速增长、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以及相关技术发展)未来情况模拟的许多情景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方面的消极趋势预计会继续或进一步恶化,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的目标可以通过更加有效地运用现有政策工具以及争取个人和集体为转型变革而加以实现(IPBES,2019;SCBD,2020)。
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简称“2020后框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公约》)多年期工作方案的决定事项。2014年,《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期间审议“2020后框架”的决定。“2020后框架”是缔约方对《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简称《昆蒙框架》)正式诞生之前的暂定名称。从“2020后框架”启动磋商到《昆蒙框架》诞生历时7年,有效执行《昆蒙框架》是各国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此前已有文章介绍了COP15第二阶段会议前“2020后框架”目标案文的谈判过程(刘文静等,2018;耿宜佳等,2020;罗茂芳等,2022)。本文旨在回顾《昆蒙框架》的制定进程,解读《昆蒙框架》及相关一揽子成果的主要内容,评论《昆蒙框架》对全球和国家的影响,并就我国如何执行《昆蒙框架》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执行《昆蒙框架》提供参考。
1 昆蒙框架的制定进程
根据“2020后框架”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OEWG)的授权,OEWG负责起草《昆蒙框架》,资源调动,能力建设和发展、科技合作,技术转让,规划、报告和审查及监测指标等相关问题在《公约》执行附属机构(SBI)和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BSTTA)下谈判。2022年以来,OEWG、SBI与SBSTTA加强协作,处理《昆蒙框架》及其相关议题。SBI与SBSTTA先后起草了《资源调动》《能力建设和发展、科技合作、技术转让》《强化规划、报告和审查机制以加强执行公约的备选办法》《“2020后框架”的监测框架》建议草案。根据发展中国家关于“2020后框架”要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SI)同时谈判的要求,OEWG还起草了“2020后框架”和《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两个建议草案。
COP15.2期间,缔约方大会授权成立多个接触组或主席之友小组,一揽子解决“2020后框架”及《“2020后框架”的监测框架》《资源调动》《能力建设和发展及科技合作》《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和《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等几个关键决定。但由于框架中的几个关键目标、资金和执行机制等仍有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主张在资金问题未取得进展前暂时搁置其他问题的谈判,谈判陷入僵持。COP15.2高级别会议开幕后,在大会主席国中国和东道国加拿大的有力斡旋和谈判各方的妥协下,最终于12月19日凌晨全会通过了《昆蒙框架》及上述一揽子成果文件。
2 昆蒙框架的主要内容
2.1 序言
《昆蒙框架》的序言包括背景、宗旨、执行框架的考虑因素、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关系及变革理论5个部分。
背景阐述了制定《昆蒙框架》的科学基础,直接引用了2019年发布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全球评估报告》关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状况及威胁因素的评估结论。
宗旨明确了《昆蒙框架》的执行主体、执行目的和执行方式,突出行动和结果导向,强调“催动、促使和激励”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行动,表达上更加积极外向,而《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简称《战略计划》)仅是“激励”各方行动。
执行框架的考虑因素是序言部分的核心,阐述了理解、执行、报告和评估框架愿景、使命、长期目标和行动目标所要遵循的前提。这些考虑因素是基于《战略计划》执行经验总结。《战略计划》并未明确提出这些考虑因素,造成各方在理解《战略计划》时存在灵活性,在执行时不易形成合力。
序言增加了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关系,即《公约》的三大目标要放在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融入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维度(环境、社会和经济),同时重视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之间的重要联系。“强可持续性”观点认为,机器、工具、建筑和基础设施等人造资本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等自然资本是互补关系,环境可持续性必须得以保障,以损害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邬建国等,2014)。《昆蒙框架》这种安排更加平衡地审视了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提升了生物多样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
序言还阐述了制定《昆蒙框架》采取的变革理论,即需要在从全球、区域、次区域、国家以及国家以下各级采取行动,减少或扭转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驱动因素,实现到2050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愿景。该理论对如何实现2050年与自然和谐共生愿景进行了逻辑推演,强化了行动目标和2050年愿景的关联。
2.2 2050年愿景与2030年使命
《昆蒙框架》沿用了《战略计划》中“与自然和谐共生”的2050年愿景表述,即“到2050年,生物多样性受到重视、得到保护、恢复及合理利用,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实现一个可持续的健康的地球,所有人都能共享重要惠益”。既认可过去1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方向的正确性,也表明“与自然和谐共生”仍是至205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最高目标。
2030年使命阐述归纳了至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治理工作方略。与《战略计划》相比,在表达上更为简洁和易懂,并且突出至2030年“使自然走上恢复之路,造福人民和地球”这一行动结果,以便外界更好地理解《昆蒙框架》的制定目的,起到宣誓和扩大宣传的作用。《昆蒙框架》还采用了“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这一表述,这比《战略计划》提出的“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更有雄心。
2.3 2050年全球长期目标
为实现2050年愿景与2030年使命,《昆蒙框架》分别设置了生物多样性状态(A)、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B)、公平公正分享惠益(C)及提供执行保障(D)4个2050年长期目标,以及23个以行动为导向的全球目标,分为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目标1‒8)、通过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以满足人类需求(目标9‒13)、执行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目标14‒23)3个方面(图1)。
《昆蒙框架》的目标结构相对《战略计划》更加复杂。2030年行动目标主要以行动为导向,即2030年前需要开展哪些行动。这些行动与2050长期目标存在对应关系,行动的结果将使2050年长期目标发生趋势变化,最终在2050年实现长期目标。这种设计思路主要吸取了《战略计划》全球执行进展不易评估的经验。通过在2050年长期目标和2030年行动目标之间建立逻辑关系,4个长期目标能够较快地在全球层面反映《昆蒙框架》的执行进展。
是否设置2050年长期目标是谈判的焦点。欧洲国家普遍支持这种结构安排,认为有利于在全球层面监测生物多样性现状和趋势,更好地量化评估《昆蒙框架》执行进展。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设计打破了目标之间的平衡,过度突出生物多样性现状和趋势(长期目标A)的地位,要求遵循《战略计划》结构,使各个目标处于同一层级。谈判期间虽然先后加入了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B)、公平公正分享惠益(C)及提供执行保障(D)3个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长期目标,但除了提供执行保障(D)中的资源调动部分外,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其他内容均无法实现量化监测和评估,许多缔约方认为这种安排难以实现长期目标之间的平衡,不主张保留4个长期目标。在OEWG共同主席的积极斡旋和主要谈判方的协商下,各方最终接受了2050年长期目标这一安排。
2.4 2030年全球行动目标
2030年行动目标充分继承了《战略计划》中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内容,目标可分为3类,包括: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通过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满足人类需求以及执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
2.4.1 行动目标1‒8
行动目标1‒8针对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五大直接驱动力(土地/海洋利用变化、生物体直接利用、外来物种入侵、污染和气候变化)提出了行动方向,并设定了数个量化目标,包括覆盖所有区域的空间规划、恢复至少30%的退化生态系统,有效养护和管理至少30%的陆地、内陆水域、沿海和海洋,防止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引入和建立种群,并将其他已知或潜在外来入侵物种引入和建立种群速率至少降低50%,将流失到环境中的过量养分减少50%,以及将农药和高危化学品的总体风险降低50%等。
土地用途改变是1970年以来对自然负面影响相对最大的直接驱动因素(IPBES,2019)。因此,《昆蒙框架》将空间规划作为新的行动工具,以应对这一直接驱动因素。谈判中,各方对于空间规划(行动目标1)和保护地(行动目标3)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讨论。一些非洲国家认为,针对性地设置保护地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有效的空间规划,无需另设空间规划目标。一些欧洲国家和日本等则认为,从景观尺度开展空间规划,统筹城市、农村和受保护空间,能够更加有效地减少生产生活对自然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欧洲国家和日本等空间规划能力较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空间规划和管控体系,而非洲国家大多缺乏相应能力,担忧这一目标加重国家执行《昆蒙框架》的负担。
保护地(行动目标3)是《昆蒙框架》中最受关注的热点目标之一。《昆蒙框架》从保护地比例和实现路径两方面继承和拓展了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内容。保护地比例方面,顺应100多个加入高雄心联盟国家“保护至少30%的陆地和30%的海洋”的呼声,提出“有效养护和管理至少30%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海洋和沿海区域”。同时,照顾到一些国家对目标可达性的担忧,尤其是将全球海洋保护比例从2020年的4.1%(SCBD,2020)提高到2030年的30%存在诸多挑战,目标在表达上突出了“确保并使有能力”(ensureandenable),体现对执行保障的重视。实现路径方面,除严格意义的保护地体系之外,还强调了“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OECM)以及土著和传统领地等存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举的区域,认可了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IPLCs)对其所有的传统领地的各项权利,以及IPLCs在管理传统领地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贡献,这与《战略计划》相比是一个重要的提升。
2.4.2 行动目标9‒13
行动目标9‒13以满足人类需求为出发点,突出了“自然对人类的贡献”(Nature’s Contribution to People,NCP),提出了加强可持续利用和促进惠益分享的路径和行动方向,包括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和/或生态系统方式(Ecosystem based Approach,EbA)以及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及数字序列信息产生的惠益。
NCP指自然对人类生活质量的一切积极贡献和消极影响,其中,积极贡献包括食物、水、艺术灵感等;消极影响包括如疾病传播、灾害、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等(IPBES,2017)。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的基础上,融合多种知识体系,IPBES不断完善、创新,逐步形成了以NCP为核心的概念框架(吴杨等,2022)。谈判中,许多国家支持使用生态系统服务概念,指出生态系统服务源于MA。生态系统服务强调人们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服务(MA,2005)。而挪威、瑞士等国支持在目标中引入内容更加包容的NCP概念,更加侧重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是协同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挑战的热点途径之一,但在国际环境条约谈判中尚存在争议(王金洲等,2023)。在应对气候变化(目标8)和增进自然对人类贡献(目标11)的讨论中,欧盟、英国、挪威等缔约方积极推动写入NbS这一做法,而巴西、阿根廷、南非等缔约方认为NbS尚缺乏CBD认可的定义,坚持CBD惯用的EbA。最终,经各方协商,NbS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改善自然对人类贡献的有效途径写入《昆蒙框架》(王金洲等,2023)。最终,恢复、维持和增强自然对人类的贡献(目标11)指出通过NbS和/或EbA实施路径,恢复、维持和增强调节水、空气、土壤健康、气候和传粉,降低灾害和疾病风险,以及恢复、维持和增进NCP。
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igitial Sequence Information,DSI)是近年来DNA测序技术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非实物性质的信息资源,DSI可能给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带来挑战,已成为《公约》缔约方大会谈判的焦点议题(李保平等,2019)。日本、瑞士等发达国家认为DSI已经超出了《名古屋议定书》的范围,不应将其纳入惠益分享,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如不解决DSI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将削弱《名古屋议定书》的执行效果。由于发达国家缺乏解决DSI问题的意愿,发展中国家通过在框架案文中加入DSI表述的做法,将DSI问题的解决与框架的通过进行捆绑,以此推动DSI问题的解决。最终,欧盟、非洲集团、瑞士、挪威等各方达成共识,决定在《公约》缔约方大会后续谈判中讨论DSI惠益分享问题。为了反映这一共识,《昆蒙框架》行动目标13提出至2050年大幅增加“利用遗传资源、DSI所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惠益”。COP15首次将DSI写入《昆蒙框架》,实现了发展中国家对DSI惠益分享的阶段性诉求,在内容上已取得实质进步,对于进一步发展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4.3 行动目标14‒23
行动目标14‒23涵盖了确保《昆蒙框架》有效执行的工具和解决方案,包括将生物多样性纳入主流,改变公众消费行为,加强生物安全措施,改革激励措施,调动资金资源,加强能力建设和发展,便利数据、信息和知识获取,保障所有群体参与及确保性别平等多个方面。
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调动更多资源历来是谈判各方关注的焦点。资金问题涉及各方政治意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王也等,2022)。据测算,全球为实施“2020后框架”,每年需要投入1,500亿至3,000亿美元的资金,而目前全世界每年生物多样性相关支出仅约780亿至910亿美元(CBD,2022a,b)。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主张扩大融资规模,弥补资金缺口。作为应对,发达国家主张通过消除、淘汰或改革激励措施,增加国内生物多样性支出以及通过私营部门等渠道筹集资金3个途径弥补资金差距。最终,《昆蒙框架》对生物多样性融资的路径做出了安排,即通过多种渠道填补7,000亿生物多样性资金缺口,包括到2030年每年至少减少有害激励措施和有害补贴5,000亿美元(行动目标18),增加所有来源的财政资源2,000亿美元,且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资金总量(当前约50‒60亿美元)到2025年达到每年至少200亿美元,以及到2030年达到每年300亿美元(行动目标19)。
2.5 其他内容
《昆蒙框架》还包括“执行和支助机制及扶持性条件”“责任和透明度”“沟通、教育、认识和理解”3个部分。执行和支持机制及扶持性条件对执行框架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做出了原则要求;责任和透明度概述了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的基本要素;沟通、教育、认识和理解则阐述了促进《昆蒙框架》执行所需的意识提升、扩大对外传播、构建伙伴关系等原则要点。通过纳入上述内容,《昆蒙框架》与同时通过的《<昆蒙框架>的监测框架》《资源调动》《能力建设与发展和科技转让》《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和《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等一揽子决定建立了关联,形成了完整的成果体系。
3 其他一揽子成果
《昆蒙框架》一揽子决定对框架执行所需的机制、技术、资金、能力等问题做出了具体安排。
3.1 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
《公约》的执行机制主要包括国际和国家两个层面的实施,是缔约方大会与缔约方之间循环往复的“指导‒执行‒反馈‒调节”的进程(于书霞等,2021)。发达国家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出资方,希望不断增加各国履约的透明度,持续积极推动强化和完善《公约》的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技术和能力限制,希望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为国内履约保留一
定灵活性,避免加重其履约负担。《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建立了多层面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方法,并明确了相应的时间安排。在国家规划方面,要求缔约方在COP16前根据指导意见修订和更新本国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使其符合《昆蒙框架》及其长期目标和行动目标。在报告方面,要求缔约方根据国家报告模板,于2026年2月及2029年6月前提交第七、八次国家报告,以便进行全球审查。在审查方面,确定在全球层面审查框架的执行进展,并决定继续推进多种审查工具的开发,包括自愿同行审查、自愿国别审查论坛、非国家行为体承诺跟踪机制、自愿使用数据报告工具(Data Reporting Tool,DaRT)等。
《<昆蒙框架>的监测框架》是评估《昆蒙框架》执行进展的科学和技术基础,为全球和各国监测《昆蒙框架》执行进展建立了指标体系和基线。这套指标体系以标题指标(Headline Indicators)为核心,组成指标(Component Indicators)、补充指标(Complimentary Indicators)和国家指标(National Indicators)作为补充,缔约方可在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和国家报告中使用这些指标。对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指标监测能力差距,则通过加强区域能力建设和科技合作予以弥补。在基线方面,决定将2011‒2020年作为监测《昆蒙框架》执行进展的参照期,同时酌情考虑生物多样性的历史趋势、现状、未来情景和关于自然状态的可用信息。
3.2 资源调动
此前曾有文章建议为生物多样性建立新的资金机制(魏伟等,2021;王也等,2022)。《资源调动》决定在2023年由全球环境基金设立一个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特别信托基金,支持《昆蒙框架》的执行。同时要求缔约方通过制定国家融资计划、调整激励措施以及从各种来源获得资源来执行《昆蒙框架》。资源调动战略近期执行期限为2023‒2024年,将根据资源调动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由SBI予以更新并提交COP16审议。
3.3 能力建设与发展和科技转让
《能力建设与发展和科技转让》则通过了长期能力建设和发展战略框架,支持缔约方为执行《昆蒙框架》而在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中确定的优先事项;建立区域(次区域)科学和技术支持中心网络,促进科学和技术合作,支持缔约方更好地使用《<昆蒙框架>的监测框架》中确定的标题指标、组成指标和补充指标,以便提高缔约方对本国生物多样性的监测能力。
3.4 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
《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决定设立一个分享利用DSI所产生惠益的多边机制,包括一个全球基金,并成立不限名额工作组以进一步拟定该多边机制,为后续各方关于在COP15后续谈判中解决DSI惠益分享问题提供了任务授权和路线图。
4 昆蒙框架的主要影响
4.1 全球影响
4.1.1 提振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信心
受当前国际局势、地缘政治和区域冲突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全球多边环境治理受到严重挑战。但在全球高级别领导人的亲自推动引领下,生物多样性持续保持国际政治热度和舆论氛围。中国和东道国加拿大克服干扰因素,共同设计缜密完善的谈判程序,携手促成了《昆蒙框架》的通过,这是环境问题超越国家政治的最好写照,以行动维护了多边主义。《昆蒙框架》巧妙地平衡了各方诉求,既包括了富有雄心的行动目标,又通过敲定DSI及生物多样性基金等后续谈判进程,有力提振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信心。
4.1.2 加速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涉及多个行业,与公众的消费习惯密切相关,仅靠政府的努力不足以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SCBD,2020)。《昆蒙框架》将全政府、全社会参与作为生物多样性治理转型变革的重要路径,对各级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社会公民等提出了具体的目标指导。在框架制定进程中,除缔约方和观察员代表外,地方政府、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企业、学术界、土著和地方社区、妇女、青年等充分参与相关目标讨论,并积极举办各种论坛,发布倡议或承诺,主动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贡献。这些工作提高了各行业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了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有助于各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与管理。
4.1.3 强化后续执行保障
《昆蒙框架》在资金、技术和能力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多种来源的资金为扩大《昆蒙框架》执行的资金规模提供了更多选项,缔约方可通过多种渠道申请资金,着手开展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更新修订等国内工作,同时通过与区域(次区域)科学和技术支持中心网络建立合作,提升缔约方监测、评估和报告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执行能力。然而,多种资金来源会进一步稀释官方发展援助在《公约》履约中的主渠道地位,这种改变能否为《昆蒙框架》带来充足、及时和可预测的资金支持还有待后续评估。
4.1.4 强化执行成效评估和审查
条约的实施和遵守是多边国际环境公约普遍面临的现实性挑战(邹岄屿等,2021)。《公约》框架下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涉及多个维度的审查机制,但面临着参与审查并强化问责的政治意愿不足、国家信息投入有待加强、审查结论有待助力强化《公约》执行、各类审查工具需加强统筹协调等主要问题,由此也制约了审查工作的完善性和有效性(于书霞等,2021)。《昆蒙框架》汲取了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在执行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强化了框架的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办法。各国需要根据各自能力、国情和执行保障条件,更新修订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保证国家目标与《昆蒙框架》“对标对表”,提高国家行动与全球目标的一致性。在执行过程中,各国根据监测框架所确定的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有利于聚焦核心努力方向,提高执行效率。按照统一的国家报告模式汇报国家进展,将有效提升全球进展评估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便捷性。
4.2 国家影响
4.2.1 发达国家
一方面,落实《昆蒙框架》要求,发达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生物多样性融资力度,确保流向发展中国家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资金规模达到2025年前每年200亿美元和2030年前每年300亿美元。另一方面,《昆蒙框架》针对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做出了一系列安排。《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明确了缔约方执行《昆蒙框架》的任务和时间节点,基本敲定了各环节任务内容,并推动了报告和审查机制的完善;《<昆蒙框架>的监测框架》推动了全球和国家监测指标体系及基线的整合。这些安排有利于强化缔约方执行《昆蒙框架》的主体责任,提高执行透明度,一定程度满足了发达国家强化执行的诉求。
4.2.2 发展中国家
《昆蒙框架》在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责任。发展中国家需要根据《规划、监测、报告和审查机制》《<昆蒙框架>的监测框架》的安排,制定或更新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运用指标体系监测和报告国家执行进展,并接受SBI的审查。发展中国家也在资金、能力建设和技术方面获得了承诺,《资源调动》将要讨论的生物多样性基金,《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将要讨论的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以及《昆蒙框架》首次将DSI写入框架目标,都实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谈判诉求,丰富了发展中国家获取更多资源的途径。
4.2.3 对我国影响
作为COP15主席国,我国首次主导全球多边环境谈判进程,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昆蒙框架》,标志着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展示了我国坚决维护多边主义、建设性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良好形象。在COP16之前,我国需要继续以主席国身份,主持《公约》会间进程,推动《昆蒙框架》一揽子决定成果得到落实,确保《昆蒙框架》得到执行。这一过程中,我国可推动国内更多优秀经验和做法在国际舞台上得以展示,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5 展望
《昆蒙框架》的通过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一步,也是未来全球推进生物多样性治理,实现《公约》三大目标的基础。《昆蒙框架》后续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处理许多细节问题,包括缔约方大会处理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更新修订,国家生物多样性目标执行情况的评估,《昆蒙框架》执行进展的盘点,缔约方执行情况的审查和DSI获取和惠益分享模式等。至2030年前,缔约方大会后续将逐一审议这些细节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昆蒙框架》通过后各缔约方如何在规划、监测、报告和评估执行进展方面采取的工作,其后续处理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昆蒙框架》在国家层面的执行效果。
另一方面,《昆蒙框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互相妥协的成果,许多内容经过中国和加拿大协调,各方最后一刻才在更高雄心的保护目标、更完善的报告审查机制、更强有力的执行支持机制之间达成了脆弱而微妙的平衡。由于《昆蒙框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协议在后续的执行效果仍有待观察。
总之,《昆蒙框架》的达成在《公约》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缔约方执行《公约》,推动《公约》三大目标的实现。各国需要根据国家需求,采取措施执行《昆蒙框架》。为此,我国需要组织技术、法律和政策专家,加强《昆蒙框架》研究,以便在国内执行《昆蒙框架》。我们建议:第一,更新修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使其成为《昆蒙框架》的国内执行框架。第二,制定法律和政策,应对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直接和间接驱动因素,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成效,促使生物多样性纳入各部门和行业主流。第三,强化执行进展监测和评估,监测《昆蒙框架》确定的各项指标,评估《昆蒙框架》在国内的执行进展。第四,推动研究开发生物多样性融资工具,包括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和DSI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等,为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筹集更多资金。第五,鼓励建立各种伙伴关系,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图1《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主要内容框架。为实现2050年愿景与2030年使命,《昆蒙框架》设置生物多样性状态(A)、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B)、公平公正分享惠益(C)及提供执行保障(D)4个2050年长期目标,以及23个以行动为导向的全球目标,包括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目标1‒8)、通过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以满足人类需求(目标9‒13)、执行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目标14‒23)3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