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滇池的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滇池渔业资源的现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滇池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湖捕捞
(一)开湖捕捞水域、时间、捕捞对象及捕捞方式
1.捕捞水域:滇池外海。
2.捕捞时间: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 14日,每日06:00至18:00时,共30天。
3.捕捞对象:银鱼和虾。禁止捕捞鲤、鲫、鲢、鳙、鲌等大型经济鱼类及其他水产品。
4.捕捞方式:人力(风力)拖网作业。
(二)《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检审规定
1.凡持有2018年检审合格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期进行检审。未按期进行检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资格。
2.拟参与本年度银鱼和虾捕捞的,在检审时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参与的,申请检审时无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3.《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检审工作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理。
4.自2018年封湖禁渔期以来,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有过违法捕捞记录的持证人员,将不予检审《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银鱼和虾捕捞管理规定
1.入湖捕捞渔船需经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滇池检验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注册登记和检验,凡未经登记、检验或未挂船牌的渔船,不得入湖捕捞。
2.捕捞银鱼和虾实行“一船、一证、一旗、一牌”管理制度,严禁船、证、旗、牌分开使用。
3.捕捞期间,仅允许人力(风力)拖网捕捞,禁止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4.捕捞期间,禁止所有捕捞船只和人员到滇池水域航道内、常年封禁的湖湾(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呈贡区乌龙湾,度假区大海晏湖湾,晋宁区白鱼河河口区、东大河河口区、古城河河口区,西山区海丰湾、浪泥湾、西华—红映湖湾、晖湾等区域)进行捕捞活动。同时严禁擅自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植物和浮游动物。
5.捕捞期间,禁止捕捞其他未经许可的水产品、禁止超时段作业。凡捕捞未经许可的水产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未在规定捕捞时段及在常年封禁湖湾以及土著、稀有水生动植物保护区域进行捕捞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滇池渔政及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所有参与捕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二、封湖禁渔
(一)封湖禁渔期时间规定
为有效保护滇池渔业资源,自2019年11月14日18:00起至下一捕捞期开始的前一天为封湖禁渔期。期间,滇池水域全面实行封湖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水域捕捞鱼、虾、蚌、螺、蛙等水产品(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及试捕监测除外)。
(二)常年封湖禁渔区域
呈贡区乌龙湾,晋宁区鸽子湾、太史湾、北山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繁殖的主要场所,实行常年封湖禁渔,重点保护,禁止任何捕捞活动。
(三)封湖禁渔期的其他规定
1.禁止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动植物。
2.禁止在滇池放养鸭、鹅等家禽。
3.所有渔船必须划区域分片集中停放,由沿湖各区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储存、销售非法捕捞的滇池渔获物及其制品。
5.确实因科研、试验需要采卵、引种或移殖种苗的,须经市滇池管理局批准。
三、滇池开湖捕捞、封湖禁渔工作由市滇池管理局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西山区、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所属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滇池开、封湖管理工作。
四、鼓励广大群众对偷捕盗捕滇池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 电话:0871—64319767
昆明市官渡区滇池渔政监督管理站 电话:0871—64315907
昆明市呈贡区滇池渔政管理站 电话:0871—67491271
昆明市晋宁区水务综合执法大队第三中队 电话:0871—67805986
昆明市西山区渔政滇保所 电话:0871—68185843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