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西古训中蕴含着朴素的生态法文化,对纳西族地区的自然生态的保护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人与自然是兄弟”的纳西古训更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谋而合,它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认识。选取丽江古城与白水台进行比较性分析,解析纳西古训生态法治实践价值。该古训是去人类中心主义与民间规范内生性延展的具体体现,是民族文化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对纳西古训的生态法文化的深度解读,有助于继续保护民族地区自然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治理体系的完善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纳西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生态习惯法
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日益成为影响一个国家乃至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保护生态环境应该成为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纳西古训是纳西族人依据自身认识与传统习惯对当地生态与社会发展思考的结果。“人与自然是兄弟”的文化传承深深地烙印在纳西族人的血液之中,延伸出诸多生态习惯法,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法文化。
一、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的概述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纳西民族对大自然的崇拜所形成的“署”文化结合本地民族特色日渐形成的纳西所独有的特色文化,其虽历经几番巨大的社会变革却仍生生不息。“署”文化,不仅与我国古代文化一脉相承,与西方文化也异曲同工,西方文献记载中也多次对爱护大自然提出过呼吁,“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一)古训的来源
1.东巴古籍的记载
东巴经是纳西族东巴教的经书,也是纳西族文化的百科全书。相传,东巴经是纳西族东巴教始祖丁巴什罗在白水台东边的山洞中修行时与门徒第一次用象形文字撰写而成。传说在远古时期,人和龙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因同父异母其关系并不亲密,他们的关系被东巴神话形容为:“家畜和野兽,不会同吃一丛草,客人和主人,不兴同过一座桥。”后来人与龙分了家,人类开始肆意破坏自然,如:“故意在山泉边杀野兽来剥皮,血水腥味充满了洁净的山泉;天天上山打猎,不让我家的马鹿与山骡自由地吃鲜草,射走马鹿还杀了山骡;阴坡黄猪掉进陷阱,阳坡红虎被弩毒死……九座山头森林砍完了,七条箐谷树木烧完了……”在人对环境破坏以后,龙的生存遭到威胁,于是龙霸占了天地、所有的树木、泉水,使人再无立足之地。人走投无路,到大神丁巴什罗处状告龙霸占其家园之事。在大神丁巴什罗的调解之下,龙和人约定天地仍归人,但在其间划定龙的居所,树木、泉水等也归于人,而人必须祭祀龙;约定人类可以适当狩猎,但是不能过多;人类不能污染水流湖泊;亦不能劈山炸石。
“人与自然是兄弟”的古训在纳西族人中代代相传。在纳西族人看来,人和自然(“署”)是一种相互辩证的关系,他们既血脉相系又矛盾重重。其中龙对大神丁巴什罗所控诉的人破坏环境的种种现象,都是现实生活中千百年来人类切实对自然实施着的劣行,这说明早在纳西族文明初期,人们就厘清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并且明白人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理。
2.东巴的传承
东巴在纳西语中是指“山乡诵经者”,意译为智者,是纳西族的知识精英,更是纳西族文化的使者。东巴不像佛教的僧侣那样“职业化”,东巴以劳作为生,逢重大祭祀活动时才进行主持和布道,或者有人做了冒犯大自然的事,需要东巴举行仪式祭自然神以赎罪。东巴文是纳西族古老的象形文字,它是东巴用来撰写东巴教经典和记载史料的文字。
这种象形文字一直掩盖在历史的面纱之下,收录在著名历史学家方国瑜的《纳西象形文字普》中。在1922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洛克因公到西南地区后被纳西族的象形文字和文化吸引,于是在丽江考察27年之久,出版了《纳西语--英语百科辞典》等著作,他是第一个完整地把纳西族象形文字公之于众的学者。“人与自然是兄弟”这一古训和其他的纳西族文化一样,经过东巴在祭祀或者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传承和坚守,逐步使所有的纳西族人世代口耳传承。
(二)古训的内涵
“人与自然是兄弟”是纳西族人与自然同属一员、有共同的来历,人与自然同体合一思想最突出的表现。从远古时期的传说开始,纵使人与自然神分了家,各自占有属于自己的领地,但还是融为一体的。人破坏了自然环境,自然神对人类进行了惩罚,继而人与自然神的纠纷得到大神丁巴什罗的调解,此后人与自然神便依照约定两兄弟重修旧好。在纳西族的文化里,人与自然浑然一体,从纳西族的民居建筑、村镇规划中都可窥一斑。纳西族家家养花、户户种草,即使自家庭院再小,纳西族人也会种上花花草草;纳西族民居顺山而建或傍水而修,其间尽种浓密的树木或竹林……正如东巴经《压呆鬼·开坛经》中记载的:“我们住在村子里,不曾让山林受到损坏;住在大地上,不曾让青草受到损坏。即使打猎,也不射杀小红虎,不对白云深处的小白鹤下扣子,不撬大石头堆,不砍大树,不捅湖底”纳西族形成了崇拜自然的生态道德观,东巴经创世史诗《崇搬图》中就有建神山的传说,“转山节”也是源于纳西人早期对自然的崇拜。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纳西族形成了具有丰厚文化积淀的“山崇拜”、“植物崇拜”和“动物崇拜”。
二、“人与自然是兄弟”对纳西族聚居区生态的影响
纳西族人“没有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观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意识,不会对大自然进行随意的侵犯……”改革开放以来,现代文明席卷中国大陆,社会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高楼林立。以纳西人聚居的丽江古城和白水台为例,探析古训对纳西族聚居区的生态影响。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的习惯法传承使得纳西族人与自然保持着非常和谐的状态,人与署是平等的主体,人类不征服署、亦不主宰署。
(一)纳西族古训对丽江古城生态的影响
1.纳西族文化传承对丽江古城环境的积极影响
束河古镇位于丽江的西北方向,是纳西先民在丽江地区最早的聚居地之一,是保存较为完好的重要集镇,也是丽江古城的旅游名镇,在1997年已经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属于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丽江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了人类的踪迹,在城镇出现以前,纳西族人把玉龙雪山奉为神山,于是就在此地修筑庙宇进行祭祀,名为北岳庙。这是丽江最早的城镇雏形。唐宋时期纳西先民逐渐迁徙至此,这一时期纳西族还是“依江附险,酋寨星列,不相统摄”的状况。元朝是丽江古城形成的关键时期,丽江纳西首领成了中央任命的官员,中央在云南设中书省在丽江设路宣抚司。当时的纳西首领修建丽江城,由于其木姓,修城筑郭则有“困”之意,故丽江城没有修筑城墙,于是丽江古城山水相间、与自然完全融为一体,是纳西族人与自然同体合一最为鲜明的体现,当然这也得益于丽江古城天然的军事要塞地位。
纳西族人把水视为最圣洁之物,丽江古城也因纵横交错的水流而更显生机、灵动。东巴经《迎净水》中这样记载:“出来的太阳有九个,所有人都热得坐不住,活儿也做不成,饿了没饭吃,渴了没水喝。所有人都互相商量要去寻找水,天上的神灵指点,要寻找水的母亲,经历千辛万苦,人们终于迎来了净水。”由于水来之不易,人们早已饱受无水之苦,纳西族人就在东巴经中做了关于保护水的规范和一些行为习惯,所以在东巴经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禁令:不能在水流中洗涤污物,不能在水源处大小便,不能丢弃污物到水中,不能在水源处宰杀牲畜以免血秽污染水源……正是由于纳西族人对水的崇敬,人们自发地保护水资源,自觉地遵守环境习惯法,无论是黑龙潭喷涌的泉水,还是玉龙雪山积雪融化而来的玉河水,或者是白龙潭的神泉,抑或是清溪水库的水源都因纳西族人内发的与自然同体和不破坏任何自然物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古城的生态环境也由此而别具一格。上个世纪50至90年代,丽江古城有“高原姑苏”之称,小桥流水、户户垂杨,山水相间、鸟语花香。
纳西族人的智慧还体现在古城中独特的水系利用方式“三眼井”上。丽江古城中除了纵横交错的水流之外,最让人耳目一新是三眼井。在泉水喷涌的地方,挖掘三个高度依次递减的水潭。第一个水潭用于饮用;第二个水潭用于洗菜、洗炊具;第三个水潭用于洗涤衣物。纳西族人严格约定三个水潭各司其职,不得随意在其他水潭洗涤物品,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三眼井周围古树林立,劳作之余的纳西族人们在古树下乘凉闲谈,此时的他们真正与自然融为一体,丽江古城也徜徉在山水林木间,真正成为自然之树上的硕大之果。
2. 纳西族文化退守对丽江古城环境的消极影响
1997年丽江古城被列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此后,丽江古城成为民族生态旅游开发的圣地。为接待游客,丽江兴修新城,纳西族居民开始迁出古城居住,原本古朴寂静的古城酒吧林立、客栈成行,古城少了往日的祥和安宁。据统计,丽江古城的游客接待量从1995年的84.5万人次增加到了2016年的3519.19万人次,增长了41.6%,旅游业的总收入也从1995年的3.3亿元人民币增加到了2016年的608.76亿元人民币。古城内的商铺数量从最初的零星分布到现在的1306家,其中餐饮店从47家增加到144家,客栈数量从6家增加到136家。古城旅游业繁荣的背后,是生态环境的惨重牺牲,以水为例,古城每日用水量为6万立方米,日排污为3万立方米,用水量远远超过了玉龙雪山融水的速度,排污量也远超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量。
外地游客鱼贯而入导致纳西族居民纷纷搬离古城、原住民大量流失。1986年底,丽江古城有居民4269户,15279人。至1999年底,有5001人迁出古城,即13年间,有32.7%的人口迁离古城。与此同时,迁入古城的非纳西族居民也很多,从1987年至1999年,累计有1350户4051人迁入古城居住。这样的人口置换,使古城的居民呈现本地纳西族文化与非本地文化同时共存的情况。另外,丽江古城的纳西居民住房从2000年的61处减少到2006年的43处。原住民的流失,纳西文化的退守,对古城的生态环境无异于当头棒喝。古城的一山一水都是养育纳西族人的乳液,他们呵护每一滴水、栽花种树,他们对自然特殊的感情和各种保护环境习惯法的实施与遵守,一并随着他们的退出而在古城了无踪影。
(二)纳西族古训对白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1.纳西族东巴文化发祥地的生态环境
白地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三坝纳西族乡,被纳西族人奉为东巴文化的发祥地,是东巴教的圣地,在纳西人心中地位非同寻常。传说东巴教始祖丁巴什罗在白地修行,教授门徒,各地的信仰者都来白地朝拜,“白地为东巴教圣地,出过阿明大师,有著名的白水台和阿明灵洞圣地,象形文字和东巴经书保持古老独特风格,是东巴文化形成的中心”。白地浓厚的纳西文化让这片土地长久地保持着独具魅力的风貌。最具特色的就是有“仙人遗田”“玉泉银台”之称的白水台。白水台泉水喷涌处古树林立,因泉水中富含碳酸钙,在地质运动中演变成硅酸盐溶地貌,泉水中的碳酸钙遇氧气及阳光照射就会发生化学反应,日积月累就变成白色的碳酸钙微粒沉积下来,形成了鳞次栉比的梯田状流水。阳光照射下波光粼粼、耀眼夺目,蓝天映衬下优雅娴静、心旷神怡,自下而上观赏又觉雄奇万分。白水台也是纳西族宗教活动的中心,每年二月初八都会在这里举行盛大的祭天仪式和歌舞会,纳西族把白水台奉为圣地,对当地环境爱护有加故此地长久保持着优良的自然环境,至今仍未遭受明显的破坏。
2.纳西族古训与白地生态环境的交互关系
白地仍保持着她的风姿,未受外界活动的侵染,与其为纳西族文化圣地密不可分。从地理位置上看,白地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无论是地域观念还是行政区划,让这个纳西族聚居地夹杂在藏族的地域范围内。白地要想进行旅游开发是极为困难的,基本上所有的游客到了丽江古城就不会再去同样是纳西族文化地的白地,主要还是因为白地交通不便,景点知名度不高。笔者发现这恰恰是白地的幸事,正因如此白地的生态环境才得以维持原貌,白水台的古树才愈加神采飞扬、圣洁的泉水才愈加清澈耀眼。
从纳西文化的传承上看,白地的原住居民保持在1287户,4021人,极少外出务工或迁居。原住民的稳定意味着纳西文化的根就还在、纳西古训的传承还在、纳西族人对环境的呵护还在、纳西族人与自然的兄弟情谊还在。所以,白水台的纯净就像一面镜子,映射的是纳西族人与自然是兄弟的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模式,映射的是纳西族人对白地一草一木、一山一石的爱护。
(三)古训的传承与退守对纳西族聚居区环境影响的对比
民族的血液和骨子里内发的气质会感染其脚下的土地,那片土地会因为那样的气质而生出耀眼的文化明珠。人与自然是兄弟的古训传承浸透了纳西族脚下的土壤,其繁衍生息的地方都因为这种对自然独有的情感而熠熠生辉,丽江古城的举世闻名、白水台的洁净无瑕都得益于纳西族人对自然环境的爱护、得益于纳西古训对草木鱼兽、山水石林的保护。
“四方街的绿水间,白水台的古树下”是喧器的都市中多少人日夜向往的地方。但是由于纳西文化在两地的不同传承,和旅游开发对两地迥异的影响,如今,四方街污水横流、人员嘈杂,南来北往的面孔、南腔北调的语言,商业气息浓重、纳西文化无处藏身…而白水台的泉水依旧圣洁清澈、灵动耀眼,白水台的古树依旧雄姿摇曳,古树下纳西族人依旧夜夜笙歌,古老的纳西语依旧悠扬在神泉古树间,纳西族的古训及神话依旧鲜活生动……
显而易见,两地原住居民的流失与否、纳西文化的退守与否,与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丽江古城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及各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位,南方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均在此设驿站,来往的各地商旅都会在此驻足。随着丽江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涌入的旅客大大超出了古城的接待能力。于是人们开始修筑新城,居于古城的原住民迁居至新城,其房屋或出租或出售给外地居民。纳西族人的迁出,带走了纳西族人与自然是兄弟等古训,带走了纳西族呵护古城一山一水的传统,带走了人与自然同体合一的精神。外来的商业人士即使换上了纳西民族服饰、学会两句纳西语,但他们与古城的自然环境还是格格不入的,垃圾随意倾倒、水资源肆意浪费、纳西民居大量改造,致使玉龙雪山的积雪量越来越少、黑龙潭水源遭到破坏、玉河水质下降、清溪水库受到污染。白地处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之间,虽是纳西族东巴文化的发祥地,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经济政治远远落后于丽江,这也使白地免于过度开发,对当地纳西文化没有形成冲击。白地村是纳西族居住的主要地区,该地的原住居民没有外迁的迹象,有的短暂外出打工,还是会回到当地,其原生的纳西文化气息较少受到外界的冲击。这里的纳西族人们除了平日的劳作,常举行盛大的纳西族活动,最热闹的是二月初八的祭天仪式和歌舞会。人们依然保持着纳西族人与自然同体合一的生态理念,人与自然是兄弟等古训在这里仍然人人遵守。即使有少量的游客慕名而来观赏白水台,也没有超出白水台的环境承受力。
三、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在法律中的价值
通过丽江古城和白水台的对比反映出了纳西古训对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建设的价值所在。生态法是一个以生态整体主义为价值理念追求、以生态整体利益为分析起点、以生态法律行为为核心范畴、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纳西族的“神山圣湖不是迷信,而是文化与传统”。从远古时期形成的人与自然神是兄弟观念,作为古训世代传承,纳西族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并没有自居万物的主宰。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是纳西族人内发保护环境的动因,也是纳西族聚居区人地和谐的关键。纳西古训衍生的生态法治实践基本涵盖了法律运行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基本环节,其基本内容包含与水有关的生态习惯法、与山林相关的生态习惯法、与动物相关的生态习惯法等方面。据此,从生态立法价值、生态司法价值、生态执法价值三个维度对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进行挖掘,彰显其在法律中的价值。
(一)纳西古训所蕴含的生态立法价值
纳西古训源于东巴教的神话故事,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宗教是人类史上一种古老又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并继续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宗教对少数民族的这种“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纳西族人的聚居区更为明显。东巴教是纳西族的本土宗教,纳西族人在生产生活中都恪守东巴教经典,破坏环境的行为之后也会自觉接受惩罚。如,东巴教故事《普称乌路》中记载:“纳西人普称乌路在神山脚下建立山寨,挖沟取水,捕杀动物,因为过度的索取而遭到了自然神的报复,不得已只能找大神丁巴什罗调解,通过祭祀等方式来化解自然神的愤怒”可见,东巴教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不仅人人遵守、人人信服,也世代相传,是纳西族人在生产生活中恪守底线。
《东巴经》中规定有禁止人类破坏自然的各种的律令,这些禁律的内容非常具体可操作,比如,不得随意丢弃死禽于野外;不得随意挖土采石;不得在水源之地杀生宰兽;不得滥搞毁林开荒等。每个地域,自然气候和空气湿度都有所不同,经过长年累月的经验总结,纳西族人会因地制宜地进行耕作,并且在特定的时间内禁止猎杀活动。立夏时节是动植物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因此纳西族人在此期间是禁止砍伐和猎杀动物的。纳西族的生态习惯法已经成为纳西人恪守的行为准则,这根源于“人与自然是兄弟”的生态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一理念指导着乡规民约的内容规范,也指导着纳西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
(二)纳西古训所蕴含的生态司法价值
纳西古训的生态法治实践的不足之处时体系性不强且较为琐碎。在此,主要以生态纠纷解决方式为例进行解读:
前文中提到人类对大神丁巴什罗提出的控诉、大神丁巴什罗对人与自然纠纷的调解以及自然神向大神丁巴神罗的辩护。虽然出现在古老的纳西族东巴经典中,但可看作是一种现代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最早的生态诉讼模式。从人与自然两兄弟重修旧好,人类从此对自然保持敬畏之心,不再破坏环境的文化心理可知,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很好的遵守与执行。“人与自然发生纠纷时要及时解决,人类必须约束伤害自然的行为。人与自然如果发生纠纷,人类要主动去承担责任,化解矛盾。”由此可见生态纠纷解决方式不是一个新的环境法学概念,早在纳西族文明初期就已经存在并且得到了很好的施行。
(三)纳西古训所蕴含的生态执法价值
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的理念不仅体现在纳西族的习惯法中,也体现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纳西族的执法队伍除了政府行政建制的人员外,还普遍存在类似“长老会”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属于基层环境保护中的执法组织,该组织由民主选举产生。20世纪50年代前,纳西族聚集地的丽江县白沙乡玉湖村就存在类似的“长老会”,在当地名称叫作“老民会”,“老民”是对入选该组织人员的称呼,只有德高望重的村民才能入选。老民并不是终身制,而是每隔三年选举一次。“老民会”具有乡规民约的制定权,居中调停民事纠纷权以及选举产生环境执法人员的选举和任命权。“老民会”可以选举产生“管山员”和“看苗员”等,管山员负责保护山林,监督乱砍滥伐行为,看苗员负责管理田地安全,监督破坏庄稼的行为,如果有违反乡规民约的村民,交由“老民会”依乡规民约进行处罚。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有的文化背景和原生的生态纠纷解决模式,有天然的条件督促环境污染个体或企业自觉修复生态环境、整改污染行为。纳西族对人类破坏环境的惩罚重点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修复。人类破坏环境之后,主动恳求自然的原谅,恢复生态原貌,或种树或清理污染源头,出于敬畏之心此后绝不再犯。丽江县白沙乡龙泉行政村的各个村落一直保持有制定环境保护内容的乡规民约,比如庆云村村规民约第11条规定:不管是集体林和公有林,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全体公民参加扑灭,不来者罚款10-30元。
仁里村村规民约第10条规定:如偷砍一棵青松,如是可以做横梁以下的木材,罚款100元;横梁木料罚款200元;横梁以上的木料罚款500元。被罚者必须在3日内交款,如抵触不交,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来裁决。除了乡规民约中规定的执法措施外,为了避免“管山员”等执法人员因亲属关系等个人因素导致执法不力,社区会请非本村以外的人员来担任“管山员”,以此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纳西族聚居地区在环保执法过程中自发性地产生了符合本地特色的生态保护习俗,这些自发性的自治组织和执法措施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治理模式为政府,政府——企业,政府——企业——民众三种,确保了环境责任承担主体环环相扣,大大推动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维护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前文从生态立法价值、生态司法价值、生态执法价值三个维度挖掘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在法律中的价值。在充分挖掘古训价值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特有的本土文化。本土文化有一种内发的力量推动民众自发地保护环境,这种自发的行为是世代相传、经久不息的。
现代环境治理往往忽略了各地区的本土环境,没有将地方性的文化支撑纳入环境治理方式中,“当生态环境问题不容忽视时,主流社会在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探讨生态环境保护途径时,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忽视本土人群的主体性,认为少数民族的难处就是贫困,牧民需要的只是温饱,故而注重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不注重牧民主动参与能动建设,不仅环境保护效果很难令人满意,而且最终威胁本土人群的文化生存。”本土文化对一个地区环境的影响无可取代,如丽江古城,千百年的纳西文化使古城散发迷人的风姿,当纳西文化逐渐抽离后,生态环境每况愈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除了对环境污染者施加重罚、对环境监督部门施加改善环境的压力,一定程度上会取得治理效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纳西族民众心目中的朴实的生态观是只有不污染水源,人们才能用上洁净的水;只有不过度破坏水资源,神灵才不会发大洪水来惩罚民众;只有上游水的洁净,下游可利用的水才会水不断,周而复始。用现代环境资源法原理阐述则应该是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得到平衡。”现代环境治理要求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用纳西人古朴的话来说,就是人对自然尊重、爱护,不破坏自然,不污染环境,自然也会馈赠于人。花最小的成本获得环境保护的最大成果、得到自然最丰厚的回馈。
四、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的当代启示
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是纳西族人千百年来逐步形成的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认识,影响着纳西族生态法文化。纳西族的“署”文化承载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哲学智慧,“署”文化对纳西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纳西人自非常年幼时期就会受到长辈的谆谆告诫,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具体到细微之处便是不得乱丢垃圾、不得随意捕杀游鱼。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不仅是存在于东巴经之中一种字面的法,而是已经成了纳西人内心的一种行为规范。这种环境传统习惯法已经融入了纳西人的日常行为规范之中,通过上述丽江古城白水台两者的对比就明显能得出古训的重要价值。
(一)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借鉴
根据东巴经所记载的,人与自然(“署”)的关系犹如亲兄弟姐妹,这揭示了署文化中所体现的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并不存在主次之分,也不存在人与署谁为中心之观念。与去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在于人类对动物的残忍虐待会导致人类对人的残忍,这个论断可以通过物种主义得到很好的解释。人类对动物的残忍是因为在物种上人类要优越于动物,可是在人类内部关系上,也不乏存在人种优劣论,故人类中心主义不断被批判。“人与自然是兄弟”这一生态伦理观念践行了“去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追求,纳西族文化所传承的这一人与自然并非敌对,也并非你优我劣的关系格局对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非常好的导向作用。纳西族的古训所承载的是人类与动物、生态以及自然友好、和平的关系格局,这一关系格局是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全球面临生态危机,动物的多样性减少,环境污染情况仍在发生,淡水资源紧缺,冰川融化……为了破解生态危机,除了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等加强生态建设,还必须要牢固树立“生命共同体”和“文明共同体”的伦理价值观。国家制定法除了要重视环保理念建设外,还要吸收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的优良传统。
民间规范价值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作为法律渊源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与法律构成了我国法律渊源的重要内容。法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但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渊源。我国《民法典》第10条确立了“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民间规范在很多场域与民间法、习惯法相通“人与自然是兄弟”这一古训中所蕴含着富有其传统特色的法律文化,基于这种文化因,子的传递造就了诸多的“规范”形式,这些形式和国家法律共同成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治理手段。这就在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民间法以自己独特的作用方式来弥补了国家法在一些地区的渗入问题。纳西族人从细微处着手进行乡规民约的制定,这样详尽的基层习惯法规范对人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我国的制定法因其适用的普遍性,因此不可能做到非常的详尽和具体。此时就需要充分发挥基层乡规民约、村民规章以及社区街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优越性。基层自治组织对当地所处的气候和自然地理环境更为熟悉,在国家制定法框架下,可以细化生态环境保护的个人义务,通过增强民间规范的可操作性,能够大大促进基层环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生态司法的溯源治理
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尚未发生改观,诉讼爆炸的当下,如何多元化解纠纷以及推动纠纷的溯源治理成了案件分流和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重要课题。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如果生态环境纠纷单单依靠司法资源来解决不利于纠纷的溯源治理。生态司法除了面临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还面临司法成本高昂的现实。司法成本包括诉讼费用,交通费等金钱成本和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一些发生在基层集体内部的小纠纷如果完全依靠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必然会导致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系统的不堪重负。因此借助民间自治组织,依靠乡规民约和有威望的“老民”来进行居中调停和纠纷化解,更有助于接近纠纷的溯源治理。
纳西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应该归到哪一概念下加以升华和解读?做出这一定性的前提为明确各个概念的内涵和界限。尽管有学者认为概念的界定并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如果概念不清,就会导致没有明确的沟通平台,也就缺乏了学术对话和交流的基础。将该古训归入国家法律规范层面?抑或是民间规范层面?区分标准一般是作为国家规范层面的制定法规范是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具有强制性,而民间规范则不然。民间规范往往自觉于本土内部,具有传统性和很浓厚的本地文化色彩,具有软法的性质。“人与自然是兄弟”就是根生于纳西族内部,由古老的传说世代相传,这一传说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在本地内部形成了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方式,而且这种约束来自每个个体内心对这种规则的认同,最终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纳西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显然是一种内生性的社会规范,是通过集体内部产生的一种约束规则来进行社会治理的方式。民间组织利用当地的民族文化来进行调解基层纠纷,通过司法途径以外的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当下溯源治理和多元纠纷解决的重要内容。我国自古就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存在,如《庄子·齐物论》提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三)生态执法力量的多元参与
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长的基础,自然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保护自然环境离不开有效的执法手段,否则任何规范都将成为一纸空文。纳西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的道德伦理观是纳西人不断丰富和创新环境执法手段的根源所在,如若生态环境在纳西文化中一直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纳西人的环保意识和环境执法理念也不会走在文明的前列。纳西族人实行的“管山员”和“看苗员”等执法队伍,都是对当代生态文明建设极具借鉴意义的举措。在生态法治建设中,要丰富地区的环保执法手段,加强基层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举报、制止和防范作用。各个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本土优势和特色,探索适合本地环境保护执法的方法和举措。发挥少数民族的“族长”等长老的优势作用,号召地区精英人士加入基层自治组织为环境执法工作增添活力。扩宽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渠道,增强公民个人的主人翁意识。
纳西族生态习惯法中的环境执法凸显了全民参与的理念,当遇到大火时,全体村民均有义务进行灭火。在纳西族的环境执法中,参与执法的力量呈现多元化趋势,除政府行政机关外,“老民”、外乡人、护林小组等各种力量都有参与。这就启示在当下的生态法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执法成本低、执法效率高的巨大优势。纳西族的生态习惯法优势就在于能够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问题。纳西族“人与自然是兄弟”的生态习惯法对纳西人而言已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纳西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有族民违反村规民约,会受到习惯法的制裁还会受到舆论的压力,国家法的执法成本在这种环境治理模式下执法成本几乎为零。
结语
冯骥才先生曾言:“火车全速行驶开得太快,我们手里总得抓点东西吧。只有从传统文化里面找到我们的‘把手’才能找到我们安稳的椅子。”纳西古训属于原生态民族文化,是纳西族人千百年来生态法治实践的经验。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硬法”来治理,也需要“软法”来参与。《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立法从制定法的角度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纳西族古训“人与自然是兄弟”等民间规范从习惯法的角度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