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张修玉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功能基线的客观需要。生态保护红线要划得实、守得住,需厘清与其他相关区划的关系,并统一管控要求。需厘清与其他相关区划的关系,并统一管控要求。
厘清与其他相关区划的关系
(1)生态保护红线与主体功能区划的关系。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它强调以行政单元为边界,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而确定的不同开发方式和开发格局的国土空间单元,涵盖了国土的全部空间。而生态保护红线则更加明确具体,强调的是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保护,主要针对以提供生态产品为重点的生态地区,因此,生态保护红线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具体制度,也是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举措。
(2)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生态功能区划是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进行的空间区域划分,生态功能区划能够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的结构、过程和功能,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的基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则是生态功能区划的深化和拓展,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敏感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的区域,从空间管控效果来看,生态保护红线更具落地性。
(3)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功能区划的关系。环境功能区划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对区域进行的合理划定,目的是基于区域空间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辨析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压力,分区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明确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环境功能区划是实现科学管理环境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环境要素进行分区,包括水、大气、土壤和生态等环境要素,其结果往往表现为不同环境要素的区划,更侧重于对单要素环境管理的需求。而生态保护红线是多个生态要素综合的分区,强调针对不同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空间综合管控,生态保护红线更加重视管理的可操作性。
统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作为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应根据管理类型做到“一线一策”,满足以下管控要求。
一是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能够持续稳定发挥,退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不断改善。
二是面积不减少:生态保护红线区边界保持相对固定,区域面积规模不可随意减少。
三是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用地不可转换为非生态用地,生态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持相对稳定。
四是责任不削减: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必须根据分工实行严格管控,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红线区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五是系统不独立:落实“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最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中国生态文明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