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试点环境污染保险 单次最低赔偿100万
人民网银川12月12日电 宁夏环保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宁夏将于2016年1月起在重点行业和区域正式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据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准的保险。承保方式采取“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运作模式。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
《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涉及重金属的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每年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和未按整改意见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