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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显春:建议尽快出台多项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草案》保驾护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讨论会

发布日期:2021-05-03    作者:     来源:     点击:

谭显春:建议尽快出台多项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草案》保驾护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讨论会

2021年4月21日上午,由中国绿发会法工委和政研室牵头举办的“《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草案)》讨论会”在京召开,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问题和建议、《草案》研讨建议与意见进行重点分享并展开互动讨论。此次会议在绿会融媒百家号、微博、B站等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有7000余人在线参加了该会议。以下是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谭显春老师的发言整理,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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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绿会马总的邀请,我结合最近这四五年围绕司里的气候投融资指导意见、这几年的工作包括前两三年在解振华主任的委托的碳定价的圆桌论坛中邀请的经济专家、气候变化圈的专家、法学界的专家对碳定价进行了一系列的研讨,这是跟今天会议《草案》有关的内容。十分钟的发言,我从综合的评价两个方面以及对《草案》33条这三方面,有六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刚才宋老师总结的挺好,《草案》在30、60这个目标过程之后出现,其实给了非常多的亮点和积极的信号,我总结了下,大概包括七个方面,一是第一条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在实现30、60目标过程中的定位以及明确了国家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然后从国家层面完善全国碳市场的监管体系,包括提出的总量的控制,健全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机制,特别是首次明确提出了设立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保障有偿分配收入的用途。前面有位律师也提到,因为我们是这三、四年,围绕三零年的需求做了三、四个气候投融资相关的内容,其中包括气候投融资的需求,国家如果要完成2030-2060的目标,其实我们的资金的缺口非常大。其实在这次碳排放权交易的《草案》明确提出设立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是一个特别好的、积极的信号。至少向市场上、社会公众都有很强的信号。五是明确提出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为后续留了接口。六是明确从地方探索到全国探索的一个过渡方案。七是在整个过程中针对主管部门和不同机构信息披露的细化要求,保证市场公开的透明。
      基于该《草案》围绕碳市场、碳金融谈几点。在第一阶段的几个主题发言,都对整个中国的碳市场做了一个回顾,其实碳金融整体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即前面提到的七个试点的过程中也开展了大量探索,包括质押、回购、基金、现货、远期、结构性存款等几十种方式,但是我们也要很清醒地认识到一点。碳金融的发展是高度依赖于碳市场发展的成熟度,到目前为止,国内的碳市场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所以,碳金融相关的监管制度还不是特别的完善,所以非常有必要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认识碳金融,稳健有序的开展碳金融的产品和工具。我们一方面要开展碳交易一方面还要提前布局,防范应用的风险。
      总体来说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减排工具的一个基本的定位。《草案》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减排,是通过市场化的工具促进减排成本的降低和减排目标的实现。碳交易是降低减排成本的途径,倒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第二,是要严防金融的风险,除了该《草案》外,从去年年底一系列的欧盟绿色新政包括绿天鹅等,就是严防金融风险,也是底线。其实我们看到欧盟企业存在的监管和技术方面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碳价的扭曲、欺诈、碳价波动很大等都需要高度关注。我国碳市场规模比较大,起步比较晚,法律制度体系也有待完善,所以在整个过程中一直推进相关制度的设计、防范风险和不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在保证碳市场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发展碳金融的相关的业务,同时还要防范金融的风险,就是两个评论:一个是整个的亮点,一个是在碳市场过程中跟碳金融之间的关系。  
      围绕《草案》33个条文,我们课题组也梳理了一下,觉得存在六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第一,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多项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我们可以看一下该《草案》,明确提出多项配套的管理办法,涉及到总量目标的设定、配额结转和管理、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包括交易管理办法风险防控细则,这些配套管理办法都是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的必要保障,不仅仅只是指导意见,那么相关的实施细则应该应该尽快出台,做好保驾护航的作用。这是第一点。
      第二,刚才其他老师也说到《草案》第12条关于配额清缴,中间提到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建议能否进一步落实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时间?以及相关操作的细则。能够做到当年履约,当年清缴不跨年履约。
      第三,还有几条涉及到职责的分工,建议能够进一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该《草案》几个条文之中规定,一方面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同时在相关监督管理的条款中又提及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从不同的条款来看,目前的技术服务购买方和监管方都不是同一个主体。
      第四,关于配额分配,即《草案》第八条规定“以免费分配为主,适当的引入有偿分配”,建议参考国际上,包括欧盟的一些碳市场的做法,是不是国家主管部门可以预留一定的储备配额,一方面用于这个有偿分配市场的调节?还有一些国家的重大项目建设等,这是关于第八条的配额分配。
     第五,有关覆盖的范围,基本上行业覆盖范围是在电力行业启动交易以后,应尽快地分阶段地将其他高耗能行业纳入到碳交易,比如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石化、造纸、玻璃等,同时还要应对欧盟已经开始实施的碳边界调节机制,包括美国近期也要提出实施碳边界调节机制,所以该《草案》在这一两年内还需要做好八大行业的碳排放的MRV工作包括制定配额分配方案。以碳市场为工具确定合理的定价。这主要是对于行业覆盖范围,希望能够具体细化到这些重点行业,然后把重点行业的MRV工作做好才能够支撑碳市场的工作。
     第六,还有一点也是最后一点。温室气体覆盖的范围。 除了征求意见以外,在其他行业也进行了交流,大家对温室气体覆盖的范围还有争议,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理解。从目前来看,从纳入八大重点行业以及配套核算报告指南要求来看,温室气体就是《草案》最后33条和第五条温室气体排放,除了二氧化碳以外,还有一氧化亚氮,还有其他气体。在这个过程中二氧化碳是占主导地位的。
      从国际经验来看,现阶段欧盟碳市场纳入二氧化碳、一氧化亚氮和全氟碳化物,就是不同的行业包括煤炭等其他行业。能不能建议咱们的碳交易市场,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以二氧化碳覆盖或未覆盖的温室气体,对于不同类的温室气体应该后续是不是属于不同时间节点设定的行业的进入然后扩大,进行一个分阶段的逐步纳入,把其他温室气体纳入还是说现在哼啷当(统一)需要把所有的温室气体纳入,然后再纳入到过程中?这些温室气体的核查、MRV包括核算等基本的能力有没有充分的、满足纳入到温室气体的覆盖范围里面?我主要是以上的综合的评论和六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的发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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