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度与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
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须协调政府目标责任、环保部门行政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利益等的关系,达到环境、经济、技术的统一可行,建立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目标的响应关系。某种程度上,排污许可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主要看这组关系处理得如何。
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多年来,对减少污染排放,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在落实政府环保主体责任方面成效显著。然而,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排放总量指标、核算考核总量减排,涉及排污单位的范围比较小,排污总量基数不清,也缺乏相应监控,对推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排放的作用有限。
目前,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的思路已经成熟,排污许可将作为落实排污单位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协同改革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如何落实总量指标?
排污许可改革,将有望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让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管理模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就是其总量控制指标,在法律层面解决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法律责任问题。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
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这一区域固定源的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如何确定?
环保部门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已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其许可排放量。
对于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评确定的排放量严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当根据环评的要求来。
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企业依证排污。
一句话,许可排放量的确定原则,就是从严。
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取舍还是协同?
以前,对排污单位排污管控主要通过排放浓度管控,也就检查是否达标排放。改革后,对排污单位排污的管控,既要看排放标准,也要看总量控制指标,超标和超总量都会受到处罚。
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双管控”,是现阶段推进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控的必然选择。特别是针对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依法确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让制度设计与环境质量改善密切挂钩。
通过排污许可来实行总量控制,将逐步扩大承担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和行业范围。总量控制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可以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目标的响应关系。
下一步,还须建立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的总量控制监管,改革总量核算考核办法,总量减排考核服从环境质量考核,实现固定污染源与环境管理目标有机响应。
(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