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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需出实招

发布日期:2020-09-27    作者:     来源:     点击:

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需出实招

编者按

在本报编辑部近日开展的地方调研中,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反映,在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中,发现取缔小炼铝企业的成本很高,而这样的小企业只要几百元成本就可以恢复生产,有时处于不断查处不断恢复生产的循环中。对于这样的问题,其他地区在环境治理工作中也曾遇到过。有观点认为,当前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大中型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但对小企业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那么,要强化企业的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还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本报编辑部组织了相关讨论,现刊发部分文章,以飨读者。

刚柔并济持续抓整治

江晓琼 (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察支队)

在整治散乱污企业的过程中,环境治理成效是显著的,但是整治过后,回潮、反弹的现象尤为突出。由于复产成本低、生产工艺简单等原因,继续与政府部门打游击战、依旧在别处遍地开花现象屡禁不止。针对散乱污企业治理,要做到刚柔并济。

以刚性制度为准绳,强化硬性约束。在事先监管方面,严把项目准入关,淘汰落后、高污染、高风险项目,明确项目准入禁区,倒逼企业进行升级转型。对于环境污染大、有较强次生风险的企业要进行严厉查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联合网格化监管部门,明确基层工作人员责任监管制度,实时反馈企业状况,跟踪督办整改情况,有效防止回潮、反弹等现象发生。不断加大环境违法成本投入,针对散乱污企业的法律责任人、生产管理者等同时进行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追溯,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

以柔性指导为辅,强化责任意识。在宣传发动层面上,大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强化舆论引导,以正面宣传和反面典型为主进行广泛普及,不断提高小型私营业主守法意识,促使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重视污染防治,淘汰落后工艺、产品。

在技术指导层面上,强化服务意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在严厉打击违法企业的同时,防止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更加注重处罚之后的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分别在污染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内部台账管理和污染物自行委托监测等方面引导企业合法排污,促使企业积极应对环保整改落实,营造良好的经济营商环境。

形成环境监管强大合力

赵建峰 (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

针对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问题,各地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环境治理合力。

要在法律框架内用足环境执法手段。一些散乱污企业污染并不像工业企业危害那样直观,这也导致部分环境执法人员在针对企业执法时过度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对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愿处罚。甚至在涉及暗管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时,不能及时移送处理,客观上放纵了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导致一些散乱污企业在取缔不久后就死灰复燃,影响了环境治理的效果。针对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效不佳、问题反复等问题,各地首先应当在环境监管的可能性范围内,用足用好环境监管手段,切实提升环境治理的成效。

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环境监管合力。各地环保部门要在运用行政监管手段的同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针对小企业特别是具体责任人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将一些散乱污企业责任主体的行为纳入环境信用管理,及时将评价结果通报信用部门,针对具体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动惩戒。要将差别水价、电价政策与具体的人员相挂钩,针对特定失信人员实施断贷、限贷政策,提高小企业违法责任主体再次违法的成本,使得一些散乱污企业责任者无法恢复生产。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接,及时将处罚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干部等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

要为一些企业从业者谋求出路。部分散乱污企业之所以屡罚不绝,是因为缺乏很好的出路。作为环境监管部门而言,应尽可能在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针对执法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尽可能为一些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促进此类人员再就业。同时,对于区域内同行业中具备升级改造可能的企业,尽可能联合地方政府推进相关企业升级改造工作,促使部分散乱污企业向正规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让企业关键少数负起责任

程晋波 (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

推动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除了监管执法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外,最主要的还是要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环保负责人等企业关键少数的责任。

增强企业关键少数的环境意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开设环保大讲堂,向企业关键少数宣讲环保法律法规、解读环保政策规定、曝光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厘清企业关键少数的环保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企业关键少数的环保责任,尤其要细化其第一环保责任。一线环境执法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开具的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图片、视频证据都必须有企业关键少数其中的一个人签字、按手印;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一线环境执法人员要第一时间当面告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规范列出企业在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等情形下,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环保负责人分别应当承担的具体环保责任。

严格对企业关键少数考核问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制定完善对企业关键少数的环保考核办法,定期对企业关键少数环保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对企业关键少数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通报的企业,属地党委政府一把手要公开约谈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按照法律程序,区分责任,视情节轻重对企业关键少数进行严格处理,涉嫌犯罪的要果断移送公安机关。

通过宣传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刘四建 (北京市丰台区环保局)

散乱污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其特点在于:一无常所;二无手续;三无污染防治设施。由于其数量相对较多,因此对环境污染并不小。由于治理主体责任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因此虽然执法监管力度很大,但在一些地方,实际效果却并不如人意,治理散乱污企业势在必行。

最近,笔者深入某物流中心了解到,属地环保部门通过强化执法宣传,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效果显著,值得借鉴。

物流中心占地300多亩,内有200多家商户,170多辆叉车,叉车产权分别属于商户。叉车尾气排放超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很难对物流中心进行有效监管,怎么办?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环保部门组织属地乡村政府和物流中心有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认识,明确一岗双责,管企业必须管环保,管经营必须管污染治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属地和物流中心制定治理污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把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属地和物流中心,通过督查督办倒逼和调动属地和物流中心工作的主动性。

深化形势教育宣传。物流中心计划搬迁,但迟迟未实施,因此很多商户在叉车污染治理上以此为借口,迟迟不行动。搬迁可以等,但大气污染治理的严峻形势不能等,怎么办?环保部门采取开大会集中宣传、深入商户重点宣传和执法监管现场宣传等方式,宣讲北京市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形势和要求,宣讲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在环境污染治理上开展联防联控、联勤联动的一体化进程,打消商户顾虑、等靠意识和侥幸心理。同时通过宣传提升商户的环境意识,告诉其叉车少治理一天,就会多造成一天的污染,只要经营一天,就有责任保证叉车达标排放。

利用数据宣传。环保部门还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用检测数据说话,告诉车主尾气污染程度,让他们直观地认识到污染危害,激发他们治理的积极性。

目前,通过更新淘汰和加装尾气排放净化设施等治理方式,物流中心170多辆叉车基本实现达标排放,近期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抽测,尾气排放全部合格。

要让企业负责人真正承担起主体责任。《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大多重视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规定相对弱化。而事实是,企业负责人的发展思路往往主导了企业的生产模式和排污行为,而对其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却约束不够。

此外,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性、危害后果滞后性的特性,很多中小企业负责人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也为环境执法以及污染责任追究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建议强化企业负责人在污染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对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

——岳小花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查处散乱污企业,就必须完善追责链条,强化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一方面,要激活各相关法律规定的追究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建议地方建立一套清晰的操作流程,防止追责程序脱节。

另一方面,要加强各部门联动。要打通部门之间的壁垒,破解追责程序部门各自为政的困境,使各追责环节紧密连结,环环相扣,真正把追责落到实处。如,电力、交通等部门都要积极作为,形成监管的合力。

——张武丁 王平平 (河南省灵宝市环保局)

(本文转载自《中国环境报》2018—11—02,第03版:观点;网址链接:http://epaper.cenews.com.cn/html/2018-11/02/content_774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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