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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8年来首次修订 草案确立监管核心为排污许可制

发布日期:2021-05-05    作者:     来源:     点击:

《水污染防治法》8年来首次修订 草案确立监管核心为排污许可制

6月12日, 环保部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编制说明显示,尽管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但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

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强调通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

此次发布的编制说明显示,新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将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编制地下水、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另外,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次,新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制度体系: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并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鉴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新法修订草案显示,政府将在强化源头预防、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增加水生态环境补偿、落实公众参与权利、通过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上出新招。

2016年1月21日,环保部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解读会上表示,“十三五”将完成《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起草,修法工作将衔接《环境保护法》,全面吸纳“水十条”有关内容。

在此之前,国务院于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

据介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www.zhb.gov.cn)提供的意见建议格式和反馈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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