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草案)》讨论会”在京召开,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问题和建议、《草案》研讨建议与意见进行重点分享并展开互动讨论。
会上,来自北京
绿色
交易所碳交易中心的高级经理高
原
老师提出了
中国碳市场发展与实践
,并做了阐述与分享。
各位专家、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线上研讨会,很高兴看到这么多的专家、学者支持和关注碳市场的建设。
今天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主要谈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简要回顾一下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历史沿革;第二个方面,总结一下现在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未来可能的布局。最后一个方面,结合实践谈一点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今天我们谈的这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针对全国统一碳市场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文件,在此之前,从2011年开始,国家就布局建设了七个试点碳交易市场,分别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这七个试点其实是并行且是彼此独立的,每一个市场上都在交易各自区域主管部门发放的这种强制减排市场上面的交易产品,也就是碳配额。另外,有一个全国通用的交易产品叫做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这七个试点的配额彼此是不流通的,所以在各自的市场里面也就形成了各自的价格。这几个试点基本的设计要素种类是相同的,但是关于要素具体的内容,比如MRV的具体流程、配额分配的方法细节等,是有各自差异的。这七个试点在2011年文件下发之后开始筹备建设,在2013年和2014年陆续启动交易。
在试点碳市场进行交易的同时,国家也在大力的发展和建设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启动。2016年,当时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一个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纳入了八大行业、18个子行业。
随后,在2017年底,国家发改委召开了关于启动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个会上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选择发电行业作为首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原因,主要因为发电行业的数据基础比较好。碳市场中交易的是虚拟的产品(配额或CCER),它需要非常强大的数据支撑,要求MRV体系要很健全,发电行业数据基础很好,所以从这个行业先行先试,积累经验,能带动后面其他行业逐步、稳步纳入碳市场
2018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生态环境部成立,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也从国家发改委转移到了生态环境部。
我们看一下现在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马秘书长也提到了总共到现在是征求了三次意见,这是第二次,相信现在咱们手里面拿到了草案修改稿也是在征求一轮意见之后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随着2020年9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了3060的讲话之后,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按下了加速键。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其中就包括针对发电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同时也发布了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纳入了2225家全国的发电行业企业。我们现在所指的全国统一碳市场,第一个履约期就是针对这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
12月31号,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今年的2月1号正式生效施行了,这是目前除了征求意见的条例之外,指导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最高文件。
在二月份的时候生态环境部的黄部长在调研湖北和上海碳市场建设工作的时候提出,要确保今年六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碳市场建设,是指一系列、系统化的工作,包括前期的一些制度建设、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的运行交易要在今年六月底前确保完成。
3月30号,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也就是今天大家讨论的内容。我们关注到罚则部分,这个《条例》比之前的管理办法在惩罚力度上有了很大的提升,之前在管理办法对于不履约的单位只能处以最高三万元的处罚,可以说这个处罚力度是不足以约束企业进行履约的。《条例》的罚则中可以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这还是相当有约束力的,也是我们认为《条例》亟待推出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碳市场这七、八年的试点运行中,其实各试点都有自己的特点。在运行的效果上来看,截止到2020年底,八个区域碳市场总体的成交量是4.45亿吨,成交额是103亿元。
主要的问题就是,在试点碳市场阶段市场流动性不强。累积了多年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也是有限的,由于这种市场流动性不强,导致价格发现不充分,碳市场的效应没有得到最大化的发挥。第二点问题,是金融化水平不高,比如欧盟碳市场现在的碳价格已经到了42欧元每吨了,90%以上的交易量都是由期货贡献的,但是在我们国家,目前主要是二级现货市场交易,市场活跃度是有限的。另外一点,就是财税体系不完善,在实际交易中各试点都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开发票很困难,缺乏相应的政策文件指导。我们也希望在《条例》推进的过程中,财税制度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时间有限,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