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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发布日期:2020-09-09    作者:     来源:     点击:

云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现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突出重点区域,动员各方力量,强化各项举措,切实解决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源头减量。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和结构,依法开展农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环境监管,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问题导向、系统施治。坚持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防治。统筹推进空间优化、资源节约、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整治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省负总责、州市统筹、县抓落实,强化县级主体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广泛调动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主要目标。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具体目标是:

  1.农田污染治理方面。到2020年,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率达到4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92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九大高原湖泊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以上。

  2.养殖污染治理方面。到2020年,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严格控制,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2019年实现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实现有效处理或循环利用。

  3.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到2020年,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升,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其中,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城市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其中,九大高原湖泊周边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九大高原湖泊周边地区、六大水系有较好基础的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加大重点地区治理力度。

  优化农业农村发展布局。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实现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资源环境较好、生态系统稳定的优势区集中。依据土地消纳粪污能力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引导畜牧业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严格落实禁养区管理。在确定水域滩涂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养殖区,布局限养区,明确禁养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农民向规划保留的城镇周边地区、中心村和新型农村社区适度集中居住,有序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要求。将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牛栏江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作为重点治理区域,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全覆盖、“拉网式”治理。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六大水系、牛栏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小区),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面依法清理非法网箱网围养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要全面采用水冲式厕所,建立管网集中收集处置系统,减少污水直排口,按照有关环境质量管理目标实现达标排放。城市近郊区要合理保障投入,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度,力争提前完成治理目标;要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全覆盖,完成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基本实现厕所粪污的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显著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管控河道堤防内农业污染。严格执行《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顿在河道堤防内违法违规种养殖行为。严禁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严禁畜禽粪污等直接排入水体。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严禁未经批准挖筑鱼塘。严禁倾倒垃圾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组收集村(镇)转运镇(片区)处理”、“源头减量、就近就地处理”等多种模式,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实施整治全流程监管,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在建立村庄保洁和垃圾清运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设立村庄保洁公益岗位,稳定保洁队伍,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担任村庄保洁员。(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区位条件、污水产生规模、排水方式、排水去向等,制定出台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展协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农村污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维单位要制定明确的制度和措施,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县级负责建立县、乡、村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经常性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有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建立并实施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提高农民科学施肥用药意识和技能,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等绿色高效用肥技术,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研发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协同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和果菜茶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绿色高效技术更大范围应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加强秸秆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完善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秸秆热解气化、秸秆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推动秸秆高值化综合利用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机结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利用技术。(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新修订的地膜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从源头保障地膜可回收利用。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严禁生产和使用未达到新国家标准的地膜,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推进地膜捡拾机械化,推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再利用。在重点用膜地区,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做好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工作。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协同推进“谁生产、谁回收”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膜、统一回收。加大研发力度,争取在降解地膜应用配套技术、高强度地膜替代产品、地膜回收机械、地膜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尽快取得一批突破性科研成果。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验示范。加强农用化学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大力推进生态化种植模式。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应用节水减排技术,选育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广生态种植模式,积极申请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逐步改善农业面源污染现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牵头)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退田还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配合)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要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带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生猪生产向粮食生产重点县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推广精准配方饲料和智能化饲喂。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方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规模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周边土地消纳量不足的,要对固液分离后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培育壮大畜禽粪污治理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形成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实现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配合)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巩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成果,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大县要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目标要求逐一分解落实到规模养殖场,明确防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将畜禽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量纳入污染物减排总量核算。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

  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全面清理非法养殖。加强养殖规划管理,依法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鼓励开展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养殖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以渔控草、以渔抑藻等净水模式,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控制河流、水库、湖泊等开放水域投饵网箱养殖密度,推进养殖池塘生态化,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大力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严厉打击“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偷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配合)

  转变水产养殖方式。推进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多品种立体混养及稻田综合种养等养殖模式,推进水产养殖装备现代化、生产标准化、管理智能化。加快培育绿色生态特色品种,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监测预警,推动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七)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和牛栏江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有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配合)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州、市、县、区要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作为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削减农业农村污染负荷方案,特别是有关州、市、县、区要制定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和牛栏江大幅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方案、种植业结构调整方案、削减化肥负荷方案和削减农药负荷方案,列出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核。州市级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明确污染治理路径和政策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和时间表,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整合、社会筹资、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资金。各地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投资,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解决建设资金紧缺的问题,采取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推进村镇自筹,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向村民适当收取农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三)完善经济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加大农业节水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享受农业用电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统筹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实施农业用电政策。支持水产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施肥机械、水产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四)加强村民自治。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宣讲政策要求,开展技术帮扶。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六)强化监督问责。制定出台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污染问题严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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