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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何以可能——以林业生态史料为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4-05-08    作者:李良品;颜夏含     来源:     点击:

摘要:清代西南各民族之所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逻辑起点在于构建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清代西南各民族与自然界和谐共生的基本逻辑:一是对“天人共生”观念的深刻理解,二是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思想的有效传承,三是对“保护自然”思想的具体践行。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遵循王朝国家政策主导、地方流官指导实施、各地民众积极配合的三条路径。在实施过程中的法治保障主要来自国家成文制度、地方制度法规、当地民众的民间制度。文章以“和谐共生”为理论视角,以清代西南各民族为主要群体,通过对清代西南各民族与自然界和谐共生的基本逻辑、路径遵循和法治保障的探讨,以增进西南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为充实和丰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提供历史佐证。

关键词: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

民国时期云南腾冲人李希纲在《九保榕树记》中不仅记述了今云南梁河县九保村榕树的描述有“榕大可十围,绿叶扶疏,垂荫数十亩,亭亭如华盖。根节盘错,窈纠似龙蛇。肤皮黝墨,斑斑作古铜钱状,叩之铿然有声。枝上白鹭无数,日夜鸣啼。条枝下垂者十余枝,粗可合抱,其上新叶丛生”和“家君……倩黄悦山、顾墨畦、樊少云三先生合绘‘榕阴读书图’,以志思慕。侯官陈先生、张公仲仁、邓公孝先、金公松岑、费公仲深皆有诗……人绿荫深处,则知华胃之可尊,闻白鹭之啼……甘公士谷、曹公佩瑶、族伯希白暨惕山丈先后各题古诗一首,此树有知,倘亦有俯仰千载之怀乎!”,这两段文字不仅叙说此榕树有千年树龄,而且彰显腾冲人具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历史传统和林业生态理念。清代西南各民族具有这样的共识:西南地区,是西南各民族永续生存发展的空间,并非汉族或某个少数民族生存发展的空间;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西南各民族与大自然的和谐共生之需,并非汉族或某个少数民族与大自然和谐共生之需,犹“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非一家之天下”之谓。据历史文献载:清乾隆年间,黔东南地区人工造林已成群众习惯,出现壮观的人工林海,清水江流域各族民众已掌握了植杉和林粮间作的技术。在遵义府、黎平府、大定府属各地,出现经济林木大发展的局面,《遵义府志》物产篇记载:桑、漆、白腊、桐油、乌桕、五倍子、茶叶,府县具产,经济价值高,有的作为珍品上贡朝廷。家有百株(漆),不劳而获,利可埒十亩;若夫农家岁收桐籽五石,可获钱二千,土家仅收二石,变足供读书五奵也。人家种十株(乌柏),岁收籽作膏,足供祭祀之烛。这无疑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型。有学者认为:和谐共生的“最高形态是互惠的对称性共生,这是事物发展的趋势。共生理论揭示的是这种规律性,而和谐是社会及自然界诸关系互惠对称的表现”。从共生理论角度来理解人与自然二者之间的“和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时代主题,提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自觉性。文章以“和谐共生”为理论视角,以清代西南各民族为主要群体,意在通过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逻辑、路径遵循和法治保障的探讨,以增进西南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为充实和丰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论提供历史佐证。

一、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逻辑

清代西南各民族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逻辑起点是构建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这种“和谐共生关系”是互进互生、正向谐生的关系。如果离开了这个逻辑起点,人与自然就无法共生,更不要说“和谐共生”。从本质上讲,和谐共生关系必须遵循人与自然的共生法则,如果离开了人与自然二者之间的互进互生、正向谐生的共生关系法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一句空话。

据嘉庆《四川通志》载,清代在四川采办皇木数额巨大。如康熙六年(1667)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采办楠木7196株,杉木4055根;雍正六年(1728)至雍正十一年(1733),采办楠木1738件半;乾隆七年(1742)至乾隆五十八年

(1793)在四川采办巨大楠木63根,一般楠木2048件,其他各种木材490件;嘉庆年间(1796—1820))采办各种木材122件;另据蓝勇教授统计,道光二年至三年(1822—1823),清朝政府在四川采办其他木材达1834根半[7](P538)。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清代四川民族地区森林保存良好,木材资源十分丰富。清代西南各民族群众居住于此,长期与自然界处于一种共生关系,这为清代西南各民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自然和物质基础。清代西南各民族与自然界和谐共生的基本逻辑有三个方面。

(一)对“天人共生”观念的深刻理解

中国哲学中不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思想观念,用我们当前的话语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我们如果把这种思想理解为人与自然之间同根同源,并且存在着相互感应的关系,那么,笔者认为这种关系实质上就是“天人共生”关系,只是我们有的人或许没有从深层次思考到这一步而已。在我国古代的历史典籍中,不乏古人对“天人共生”观念的认知,如《诗经·大雅·烝民》言:“民受天地之中以生。”“天人共生”的观念在《易传》中被发挥为“天地之大德曰生”。这种“天人共生”的观念是把人类社会以及人伦制度看成是天(自然)生成的延续,把人当作是天(自然)生成的结果。后来董仲舒和张载则直接把“天”(自然)和“人”的关系看做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故张载有“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表述,这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天(自然)人共生”以及友爱和谐共生的高度概括。

西南各民族对“天人共生”观念的理解虽然不会像《周易》《礼记》《论语》《孟子》《庄子》《管子》以及董仲舒、张载等大儒认识世界、认识自然那么深刻,但他们有自己的认知与思考。在当地民众看来,绵延起伏的山脉为龙脉,是生存者的生命之源。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可使整个村寨或一个宗族兴旺发达。如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培寨五组后山大坳路口灌木丛中完好地保存了一块咸丰十一年培寨众立的《阖团封禁》碑,其中有“宅龙古木,并护阴阳。地灵人杰,俾炽而昌。先人卜吉,经营允藏”的记载,主要是封禁村边风景林木,只能培植,不可戕害。清代西南各民族对“天人共生”观念最朴素的理解是,凡是村寨祥和安康、人丁兴旺、人才辈出、财运亨通,这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共生”,这是当地民众对区域性环境保护的认知。乾隆四十六年(1781)云南省楚雄市紫溪山村公所村民僧俗人等立的《紫溪山封山护持龙泉碑序》有“在昔周礼,土木水草之资,必深为涓谋之,而不惜委曲护持之力者……是所需者在水,而所以保水之兴旺而不竭者,则在林木之荫翳,树木之茂盛,然后龙脉旺相,泉水汪洋”等内容。这块碑不仅阐述了林木与水的关系,而且充分肯定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二)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思想的有效传承

《孟子·梁惠王上》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这告诉人们,“当人的种植、渔猎和伐木等农事活动恪守万物自身生长和死亡的边界,那么他就能够获得万物丰硕的馈赠。”可见,任何人必须尊重天地万物的生长规律,顺应自然界的发展规律,而不能违背自然,甚至有意破坏自然。清代西南各族民众不仅懂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基本常识,而且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思想予以有效传承。云南省大理凤仪《仪山种树记碑》是清乾隆四十年(1775)由清代举人陈振齐撰,并由乡绅等立。该碑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思想与培养人才和培育树木相结合:“世道之盛在人才,士风之淳在学校,然必衷诸圣人之道乃不朽”;“盖培学必先培山,培山必先培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清朝道光二十三年(1843)云南省江川县土关田村合营老幼立的《永垂不朽》种树护林碑有“从来有盛必有衰,有兴必有败。虽曰天数,岂非人哉?不有先人培植,何以见其盛?又何以见其兴?不有后人振作,则衰者将终衰矣,则败者不将终败乎……人丁追思古人甚美也,但先前人心浑厚,共相护持而领上青翠,村中人财兴旺,功名显达”的记述,这不仅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彰显无遗而且有效传承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思想。道光年间永昌知府陈廷焴撰写有《永昌种树碑记》,该碑文不仅论述了种树防灾、根治水患沙灾的科学道理,阐发了植树造林与保持水土的辩证关系,而且彰显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思想。该碑既有对当地民众受灾之年“发民夫修浚”的行动以及“迄无成功”的忧虑,也有“先是山多材木,根盘土固,得以为谷为岸,籍资捍卫”取得成效的欣喜。碑文在对时人“渔利”肆意采石砍伐山林,造成堤溃沙崩,使城区泥沙四溢,水土流失,深受其害的予以批评的同时,提出了“禁采山石”“宜遍种松秧”的举措和种下“松树二十余石”的具体实施,还别出心裁地专门派人守护,认为“不难环境创始,而艰于图成”,希望继任者“随时按察”,勿使当地民众“剪伐,以垂永久”。这种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确实难能可贵。

(三)对“保护自然”思想的具体践行

西南地区民间有“老人保寨,古树保村”的说法,在西南各族民众潜意识里有砍伐森林、破坏风水,必遭灾祸的观念。如云南省易门县罗衣岛合境《遵示封山碑记》,对当地民众“先年田间、山场、树木不知培植,任意践踏”以及“其害甚大”的记载。因此,当地民众产生“公同妥议”的“封山条规”18款。乾隆四十六年(1781)云南省陆良马街前所乡如意龙潭全村民众所立《禁树碑记》,记述了当时各族民众对树木与水关系的深刻认识:“何谓水分于大小,即树有兴败之故也……材者伐之,荫者踏之,水渐细小”;同时,各族民众为防止树木再遭砍伐践踏,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宣传树木繁茂与水源旺盛的密切关系,合村公议,栽培树木,严禁斧斤,收拦牲畜,保护生态环境,“倘不遵公议,违者禀官究治”,并将其勒石刻碑,让人们遵守。又如贵州锦屏县卦治村于嘉庆二十三年(1818)所立的《禁止碑记》认为,寨中世居阴阳两宅“全赖来龙命脉”,因木商砍树拖木,后来“路径来往踩踏成槽,六畜多损,人丁多咎”。云南省楚雄县富民区吉乐乡磨刀箐村黄姓同佃户于清朝嘉庆二十三年(1818)共同立有《禁砍树木合同碑记》,其主要内容为“立保护山场,禁砍伐树木”,“若见而不报者,亦照旧处罚。倘不遵守规者,执约鸣官,加倍处罚”。黎平肇兴于道光二十年(1840)所立的《封禁碑》认为:“盖古山乃一寨之土地之脉搏,保人民之安康。为因陆敢从不听众论,惊砍龙脉山水,系以家家不泰,户户不安”。清代西南地区的众多护林碑就是告诫后人爱护古树,不得随意砍伐古树,这是各族民众对“保护自然”思想的具体体现。

清代是西南地区属于农业文明时期,是各族民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物化自然”阶段。随着改土归流在西南地区大规模的推行,由于外来人口的剧增,一些人口密集之地,过度开垦和砍伐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甚至因为争夺山林资源和水土资源而频繁发生战争,使人和自然的关系出现了阶段性和局部性的紧张。于是,地方政府、民间组织、乡绅豪族、村落社会面对局部地区自然生态的极度破坏,生存环境的极度恶劣,各地民众便自觉产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人与自然共生密度逐渐提高,对大自然怀着敬畏之感和尊重、顺应、保护之心。

二、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路径遵循

清代西南各民族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落实在生产生活全过程中,并力求处理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解决好各民族对山林、土地、水草等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共同享有的问题。清代西南各民族在保障本地区自然生态系统能够稳定发挥正常功能、为各族民众提供永续经济活力、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三条路径。

(一)王朝国家政策主导

清政府用国家政策主导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无疑体现了以皇帝为首的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在决定西南地区经济社会走向的同时,也制约了该地区的发展趋势。雍正年间,清政府下令奖赏勤劳的农民,其目的在于“如此则农民知劝,而惰者可化为勤矣。”又雍正五年“谕内阁修举水利,种植树木等事”,雍正“十一年令四川苗疆山林坡岗之间,招民垦植”。《清实录》中,“开恳田土”“栽植树木”“时勤树植”“饲蚕纺绩”“劝课农桑”等词语俯拾即是,甚至有“国家政在养民,农桑者天下之大本。朕亲耕,后亲蚕,躬行为天下先”以及“以劝课农桑为亟。境内沃壤,悉令树植嘉谷”的高度认识。清王朝这些具有主导性质的举措,就是在强烈要求各地官员“劝课农桑”“栽植树木”以及鼓励包括西南地区在内的各地民众积极“种植树木”“禁止斧斤”的同时,不仅改变了西南各民族的生活和风俗习惯,而且推动了各民族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践行与落实。清末(1909)相继发布了《推广农林简明章程》《农工商部奏酌拟振兴林业办法》《议决推广林业案》对发展农林经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地方流官指导实施

王朝国家往往通过包括行省总督、巡抚、布政使和按察使以及知府、知州、知县等地方流官分层分级管理西南地区各种事务,他们在治理西南地区时,不仅要“劝课农桑”、发展经济,而且要鼓励西南各地民众积极“种植树木”“禁止斧斤”,践行与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如陈宏谋在任云南布政司期间撰有《种杂粮广树植状》一文,作为地方官员,面对云南“斩伐殆尽”和“柴薪艰贵,穷民之苦”的实际,必须鼓励当地民众积极“复行栽种”,恢复“原系崇林密箐”的状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张允随在云南任职期间,发布了《劝民树艺檄》,要求云南各族民众“凡府、州、县城内外及村庄、镇、市周遭……或栽果林,或艺桑麻”,在促进民众发展经济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变生态环境。据文献载:“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广西省政府拟议了垦荒植树章程,稍后又制定了杉、桐、茶、漆、杜仲等树种栽培技术章程,并从贵州购进林木种苗一批,分发给农民试种对植树有功的实行奖励,这是广西省级政权倡导人工造林最早年代。”光绪末年(1905-1908),贵州巡抚林绍年、庞鸿书相继设立贵州官立蚕桑学堂、贵州第一农林学校、贵州官立农林学堂,为贵州省培植和保护森林、培养林业人才、开启民智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西南地区府州县流官自觉肩负起指导当地民

众具体实施的责任。先以贵州省为例,地方官吏开始引种,劝民种树,当地民众见有利可图,开始重视培育森林,发展经济林木。乾隆七年(1742),遵义知府陈玉壂倡导引进山东历城槲蚕种,请来茧师,指导遵义民众放养柞蚕;道光四年(1824),铜仁布政司立梵净山禁树碑,禁止当地民众积薪烧炭;同年,铜仁布政司发布《种橡养蚕示文》,要求“民众种植青㭎(檞树)养蚕”,并附养蚕取丝之法。道光七年(1828),黎平府于南泉山大佛殿刊刻石碑,制止偷伐林木;道光年间大定府知府黄宅中在《劝民种树教》中“劝谕六里居民,切宜随时树艺”,并要求“各村乡老、各寨土目,互相传谕,因地莳栽,邻里乡党,守望相助”;对于“如有牛羊践履、樵牧损伤,甚或乘隙偷伐、越界强砍者”,提出“轻则公同禁约,重则秉官究惩”等制裁举措。清代云南地方官吏在劝民种树、培育森林、发展经济林木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据文献载,清代乾隆进士赵翼,在滇黔为官多年,在《树海歌》中用“我行远到交趾边,放眼忽惊看树海。山深谷邃无田畴,人烟断绝林木稠……绿荫连天密无缝,那辨乔峰与深洞”的优美词句,描述云南天然林广布的情况,可见当时云南的森林确实是“苍翳径千里”“高低千百层”[26](P118)的郁密面貌。在《云南省志·林业志》中同样记载了一些地方官在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为。同治十二年(1873),云南提督杨玉科在兰坪县营盘引种中国梧桐、万年青数株,并培植香柏树园;光绪末年,云贵总督锡良在云南先后设立五乡永远种植保护局、云贵总督官木局、云南种植局,并发布《保护林木告示》,施行《推广林业章程》18条,分总纲、调查、劝种、保护等4章。云南省临安府知府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拟定并颁布了《奖励开垦种植章程八条》,其中第三、第四条对栽植桑树、蜡树、桐子树、茶子树、漆树等成活多少棵给几品顶戴,给予什么鼓励都规定得十分清楚,并告知当地民众“桐子、茶子均能打油,获利最厚”。宣统元年(1909),云南通海县知县拟定《振兴林业章程十条》,包括限期、责成、劝惩、随俗、保护、补栽、提倡、恤佃、查放、列表等十个方面。上述各地流官的众多举措,通过在农田、屯垦、森林、渔业、树艺、蚕桑等事宜的综合管理,既促进各族民众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经济的同时,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三)各地民众积极配合

西南地区自然环境是西南各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优良的自然环境,西南各民族就无法生存和发展。清代西南各民族面对绝大部分地方“跬步皆山”“森林密箐”的自然生态环境,他们积极配合,在地方流官指导下,将清政府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经济的政策落到实处。从清代云南所立的林业生态碑的身份可见,除纯属官立碑刻之外,另有两类立碑情况反映各地民众积极配合保护大自然之举。第一类,由官方、民众、寺僧多方所立的林业生态碑,这里分几种情况。一是由官民合作竖立林业碑,如《丽江象山封山护林植树石碑——永远遵守》,是丽江军民府正堂于道光二十八年(1848)“特示”丽江合郡绅士、耆民等公立,其中有严禁采挖放牧、设看山员二人;山岗公种松柏,无论公私起建,不得挖石取土,禁放牲畜,践食树木,坟头偷石者要治罪等护山条规七条。二是村寨百姓自立植树护林碑。如清光绪四年(1878)会泽县《老厂乡植树碑》就是会泽县老厂乡卡龙村百姓请示州官批准后发黑露甲士民等遵立。其中有“赶紧催令绅民,分钟四山”,“业经遵行”,“惟虑采办京铜,又从而砍伐,请给示严禁”;“凡有官种民植树木,如需应用,必须照市价买卖,不准籍办铜厂,任意剪伐……遇有野火,亦当即时扑灭,勿令焚毁”等内容。该碑主要记述了当地森林被毁之后又重新营造的过程,以及当时官府的造林护林措施。三是地方小头目与百姓合立碑。如道光十六年(1836)元谋县新华乡大河边村众姓村民、巡查人、伙头与官等同立护林乡规碑,其中规定:一禁牲畜,不得践踏田地粮食;二禁不得上山挖取永不生长柴;三禁不得将高粱、玉米,以及豆麦换取酒;四禁不得窝鸡盗狗;五禁不得窝家赌博,输入钱文,烂揭粮食,以公肥私,连累村中人。以上五禁村规,都载有罚款的具体数额。四是官府与寺院、寺僧与村民、地主与佃户等合立林业生态碑,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云南省楚雄市《鹿城西封山护持龙泉碑》就是一块典型的寺僧与村民等共立的封山护林碑,该碑先讲“保水之兴旺而不竭者,则在林木之荫翳,树木之茂盛,然后龙脉旺相,泉水汪洋”的封山护林重要性,再讲规定“凡龙箐公山,勿容妄为砍伐”,最后将对违约者罚款罚物的数额处理:“如有违约砍伐者,众处银五两,米一石,罚入公,以栽培风水”。第二类,由民间个人或集体为保护私有林或公有林而立,这些碑刻属于民间习惯法性质,是地方法的补充。第一,村寨寨老、乡绅、族长、团总等立的碑,如广南县旧莫乡基底村汤盆寨寨老与禁树人14人同立《告白》护林碑,主要记述培育风水先禁山林:“育人才者,莫先于培风水;培风水者,亦莫先于禁山林。”针对“无耻之徒不知山林所系,风俗人不知攸关,而斧斤时入,盗砍前后左右山树株,则树株败”的实际,于是采取“仍照古规培根固木,将寨中前后左右山场树木尽封”的举措。第二,村民所立的林业生态碑。如《石屏肖家海村立封禁护林碑》是道光二十五年(1845)王灿村民众所立,该碑勒石有“凡属干阳山树木,无论公地私地一概永不容砍”的警示,对保护森林、禁止砍伐,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第三,乡村(寨)集体同立的林业生态碑,如清嘉庆十三年(1808)禄丰县川街阿纳村土主庙合村众姓人等同立的《封山育林乡规民约碑》,该碑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记述了“山清水秀,大壮宇宙。观瞻木荫,土润弘开,甘泉旺盛”;二是论述了森林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阐明了“水虽为要,树为之根”的重要性;三是追溯了自乾隆九年(1744)以来,重修松株,签立树长,给牌更替轮流守护森林的历史及推行的措施;四是论述了植树造林的经济意义:“栋梁之材,柴薪之用,椿木之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五是订立了封山育林具体示禁的9条乡规,明确规定了对树长,山甲的要求和职责,凡违反条规者,均照例受到公罚。此外,民间立碑者还有家族和同姓立碑、联村或两三县联村立碑、僧俗立碑等类型。

可见,清代西南各民族在力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过程中,遵循了王朝国家、地方流官、各地民众三条路径,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乡村,从官员到民众,多管齐下,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意识,真正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工作做细做实。

三、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保障

“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持,则民喜农而乐战。”可见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载体,制度治理是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制度保障,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乾隆皇帝以及一些政府官员对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农林为天地自然之利”的重要性有正确认知,如宣统元年(1909)《农工商部奏酌拟振兴林业办法折》认为,森林为用者主要是供用林和保安林两种,并认为森林有“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之用。从现有文献看,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保障主要来自最上层的国家成文制度,中层的地方制度法规(包括地方政府机构颁布文告、法令),下层的西南地区形成的民间制度。

(一)国家成文制度

清政府作为王朝国家,是一个拥有各种权力的政府机构,拥有内外主权,并以此维持秩序。在“朕即国家”的清代,“各种适用于全国性的制度均由朝廷制定,经皇帝批准后颁行全国,这就成为国家成文制度”。有清一代,历代皇帝都十分重视植树造林,绿化环境。如顺治年间有“所植树木,毋得砍伐,违者治罪”的规定,康熙有奖励植树造林的政策,雍正年间不乏“修举水利,种植树木”的鼓励政策,乾隆时期有“树木宜多行栽种”的谕令……。这些政策与规定源自于清政府对植树造林的高度认知,如雍正皇帝认为:“在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量度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可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画,课令种植,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乾隆皇帝因对“种树为天地自然之利”观点的赞同,于是对贵州总督张广泗等关于《黔省开垦田土、饲蚕纺绩、栽植树木》的奏折高度肯定,并要求施行“树木宜多行栽种”“种植既广、宜劝民以时保护”等八款。清政府将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些规定写入《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钦定大清会典》以及一些“办法”“章程”之中。如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之二十“农桑”条载:“国初,令洼下地种稻、高粱、稗子、森苏,高阜种粟、谷。又令庄屯棉花,发民间纺绩。”顺治十二年复准:“民间树植以补耕,地方官加意劝课,如私伐他人树株者,按律治罪。”清政府有的成文制度还规定有奖励办法,如清宣统年间农工商部《议决推广林业案》之《章程》规定:“民间一人种树,成活至一千株以上者;由注册处给匾奖励;至二千株以上者,由地方官给匾奖励;至五千株以上者,由劝业道详请督部堂赏给六品功牌;至万株以上,由劝业道详请督部堂照寻常劳绩,咨部专案奏奖;至十万株以上者,由劝业道详请督部堂按照异常劳绩,咨部专案奏奖。”但清政府的成文制度重点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如《大清律例》对“盗卖田宅”条中不仅规定“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而且对“砍伐已得者”有“充军”的惩罚,对砍伐“未得者”有“杖一百,徒三年”的惩罚;对“官员有犯”则是“俱革职”的惩罚,这是法律规定。在清末农工商部《推广农林简明章程》中规定:“民间兴办农林事宜,或已有成效,或尚在筹办,均应由地方官切实保护。如有刁绅,劣衿势豪、地痞,奸胥、猾吏,从中阻挠侵占,以及蹂躏禾稼,砍伐树木等事,一经业主禀报,应即立予究办,按律严惩。”清朝通过《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和《钦定大清会典》等成文制度的颁行,由此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完整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地方制度法规

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方制度法规大多是以行省专业机构或知府、知州、知县名义颁布,冠以“办法”“告示”“章程”等名称,且以纸质文件、石刻碑文等方式呈现给当地民众。地方制度法规以国家成文制度和规章为准则,结合清代西南地区的实际,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成文制度,如清末时期云南行省公布施行的《推广林业章程》、云南劝业道制定的《保护林木告示》,云南劝业道临安府知府拟定的《开垦种植奖励办法》,临安府通海县知县撰拟的《振兴林业章程》等。这些地方制度法规主要用途在两个方面:第一,鼓励开垦种植、振兴林业、保护林木,且规定相关奖励。如道光十九年(1839),遵义知府黄乐之在《劝民种桑示》中的奖赏激劝举措:“其有活桑百株者……赏一两重银牌一面,花红一副;以次递增,活千株者,赏二两重银牌五面,花红一副。通计活至五万株,则其势已成,无用本府再行奖劝矣。”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为实现“农林为天地自然之利害,国裕民富关至计,亟应及时推广,以广利源”,必须实施激励政策,以调动当地各族民众植树造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第二,对破坏林木种植和生态环境者,则规定惩罚条规。如遵义知府黄乐之在《劝民种桑示》中的惩罚规定:“倘有潜拔人桑株、偷摘人桑叶者,一经查出,定行严惩,以示明罚。”又如云南通海县知县于宣统元年(1909)颁发的《署临安府通海县知县谨将酌拟振兴林业章程十条》中就有“邻里满眼蓬蒿,而此段此家果实累累,林木森森,惭己之无,妒人之有,则毁盗之事随之,地主虑种树之难,毁败之易,则因循怠惰势所必至,由官先悬厉禁。凡毁败已种之树偷摘成熟之果,一经破获,责令先加几倍罚赔,本主再按定例治以应得之罪”的惩罚性规定。由于清代西南地区行省专业机构或知府、知州、知县是朝廷命官,是国家权力在地方行使的象征,因此,他们在地方上制定的适应当地行为规范的“土法”“土律”,是国家成文制度在西南地区的有效填补,有助于维护西南地区的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三)西南民间制度

清代西南地区制定的民间制度对当地各民族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监督、约束和强制执行的作用,因为这一系列行为都发生在民间,故称为民间制度。民间制度有三类:第一,家族谱牒的教育与约束。如《施南覃氏家谱》充分利用“家训小引”中的“保祖茔”条有这么一段话,即“邪至若坟山树木,最喜茂密荫翳,勿论风水有关,固宜勿剪勿伐而观瞻具在,不应时斧时斤,吾族幸邀祖眷,子孙繁盛,共宜留意祖骸,切勿盗伐树株”,以此教育和约束覃氏子孙“切勿盗伐树株”。二是乡规民约的禁止与惩戒。清代西南地区大量关于封山护林、保护水利、防盗树木的乡规民约,主要以碑刻、告示、信牌等形式呈现,对当地民众起到教化、告知、禁止、惩戒等作用。如四川德昌县昌州村民众立于清同治元年(1862)的《禁山碑》中有“茔山禁铲火土,大小树木不准剔枝砍伐。如有偷砍,拿获凭族处罚,刁毫者禀官究治”的规定;四川汶川县克枯乡周达村小寺寨《神树林保护碑》针对“有乡民不知议规,私自砍伐”的情况,规定“经小寺约首拿获,伊抗不服,理控来厅。盗伐属实,拟应当处。准众姓罚羊三只、油三头(桶)、香一万,以作酬神祭山之资。”清代西南各族民众在保护社会秩序、山林河流等方面,形成乡规民约,旨在保护山林,除“禀官究治”的办法外,还有“凭族处罚”等措施,反映宗法制度在维护生态环境、维系社会良俗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三是民间习惯规则的教化与规范。清代西南地区的习惯法是王朝国家“因俗而治”政策下对当地各族民众行为的有效调控,这些习惯法是根据各地民众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不能违背国家成文法和地方政府制度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如云南丘北县腻脚乡坡头村内56户村民所立《碑记》中有条规规则:“盗砍成材树木者,罚猪三十斤,酒二十斤,米一斗;有盗砍柴枝以及劈明子者,罚羊三十斤,酒二十斤,米一斗;借砍枯枝、开端放牧与托土出卖者……同罚羊二十斤,酒五十斤,米一斗。”广西兴安县金石乡大寨屯《禁约碑》规定十分具体:“如有乱烧,拿获、查出,众等公罚银二两二钱;禁春冬二笋,各管各业,不许扯挖。又有入别人山检干柴,不准带刀,如有带刀乱砍,拿获者,众等公罚银二两二钱。”这些相关禁约实际上是通过民间法教化当地各族民众,规范自身保护森林和生态环境,一旦出现有关违“法”行为,当地民众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结语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和前提是人与自然二者之间的“和谐”,落脚点和归宿点是“共生”。从“人”和“自然”二者的角度看,这一思想既有现实存在的关怀,又有未来赓续的观照。没有二者的“和谐”,就不会有二者的“共生”。这一思想既从理论层面强调“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正向谐生的促进关系,又从实践层面强调“人”对“自然”的改造与被改造、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根本目标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总之,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保障由国家成文制度、地方制度法规以及西南民间制度构成,由此共同形成清代西南各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是由王朝国家主导、地方流官实施、西南各族民众积极配合及参与的结果,它体现了清代西南各民族与国家政权机构之间上下互动、和谐共生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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