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逻辑基点,也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理论基础。研究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相关问题,最根本的在于探究如何构建这一意识。构建这一意识要从主观维度追问“人与自然”视角下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理性认识在这一视角下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是生命共同体;从客观维度把握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内容及存在样态,使各民族成员认识到这一共同体的客观存在,从而自觉认同与主动归属;此外,还须从主客一体维度处理好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的双向实践互动关系。立足新的时代发展条件,研究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将有助于我国在现实和理论的相互影响下,寻找适合中国生态发展的实践路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生态基础。
关键词:意识;构建;人与自然;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同年6月,他在向巴基斯坦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致贺信中提出:“愿同各方共商生态保护大计,为全球环境治理注入新动力,打造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使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其中,自然与生态的发展至关重要。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态角度,以及“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视角,对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构建进行阐述。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实现了从主观认识到客观存在再到主客观通过实践统一的发展,以及从对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到实践活动的转化,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理论支撑。
一、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主观维度
对意识的追问,一直是哲学的根本性问题,意识的起源问题是认识论讨论的核心问题。根据意识的起源与特性及其与物质的关系的不同观点,可将哲学分为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大派别。唯心主义强调意识的主观性及其优先性,唯物主义则强调意识来源的客观性及物质的优先性。在二者针锋相对的争论中,意识的起源与特性也逐渐清晰。黑格尔作为唯心主义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揭示出人类精神自我认知的本源性,在对意识的分析中认识到了人的主体性,但在对意识的客观性的追问中,黑格尔未能向前推进。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批判中洞见了这一要害,揭示出意识的现实根基,在“感性的人的活动”和人的“对象性的[gegenständliche]活动”中把意识置于“现实生活过程”之上。他认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类的本质,因而“对象性的”“有意识的”构成了人的本质性特征。因此,马克思揭示了意识起源的本质性规定,即人类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意识不仅有主观性特质,还具有客观性的社会存在。因此,意识是对人与世界、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关系的客观把握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性存在和历史存在,是人类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主体性及能动性。最终,意识的形成与塑造不仅需要发挥人的主体性及能动性,还需要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与社会存在作为场域。
就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来说,它是我国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中华民族这一整体在主观上对自然的认识过程中形成的思想观念,但这一意识的形成与塑造还要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与自然在现实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交往与互动,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在自然生态方面的精神反映。这种精神与意识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与自然和谐相处过程中形成的集体意识,需要在社会历史实践中不断锻造与锤炼。总的来说,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认识论已经从感性向理性转变。
(一)感性直观:中华民族与自然关系的朴素追问
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人的本质性特征。人是有意识的存在,而意识是人脑的产物,所以由人的思考而产生的意识,最初是主观的。人类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类能够意识到自身生命性的存在,亦即确立自我意识。人类将在现实生活中交往的“物”都纳入思维之中,使之成为思考的“对象”,人类对“对象”的思考形成其主观性认知。主观性认知就是人的感性认识,是对外在客观对象的认知、感觉和态度等心理活动,是人类对自身及其所处环境的自我认识。什么是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等。要获得感性认识,必须到社会中,参与社会实践,直接接触客观事物。人的感性认识还未能深入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本质中,它具有直接性和具体性的特点。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有对感性认识的具体阐述,“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认识过程中两个阶段的特性,在低级阶段,认识表现为感性的……”“这些就是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各个片面以及这些事物的外部联系。”
就中华民族与自然是否是共同体这一具体问题来说,各族人民在与大自然共存的过程中,以及在对“中华民族来自哪里”“我们来自自然吗”“我们与自然是何种关系”“我们整体上与自然是否是共同体”等问题的追问中,逐步建立起“我们是从自然而来”的主观认识。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的主体意识,是各族人民对自己和所处自然环境的感性认识。各族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对人与自然及中华民族与自然的关系有一定的认识,并产生了中华民族与自然是否存在共同体关系这一疑问。在这一感性认识阶段,对“中华民族来自哪里”“我们来自自然吗”“我们与自然是何种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在整体上还不够充分,对中华民族这一共同体的形成及中华民族与自然的关系还没找出确切答案。从历史与实践出发,才能从根本上从理性的角度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与自然的关系。
(二)理性概观:“人与自然”视角下中华民族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从形式上看,意识就是感觉、知觉、表象和思维等,但从内容上看,意识是对现实的反映,是客观性存在。它从来都不是人类思想独立运作的产物,而是人类思想对物质的本质的掌握。意识的内涵反映了真实的社会与世界,是人与世界、自然、社会及自我之间的关系在人的思维中的客观反映。与此同时,它的存在样态是具有客观性的,而对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所形成的意识一旦确立,就会独立存在于社会之中。如我国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明和科学技术。意识还具有真理性意识和谬误性意识之分。真理性意识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并展现事物本来的特性,这一意识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它是对对象性事物的本质反映。而从意识的社会效用及其对生产实践的作用来看,人类形成的真理性意识能够对社会的变革产生重要作用,真理性意识和精神可以成为社会变革的物质力量。这也正是马克思认为的“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的奥秘所在。因此,从对意识的客观性的把握中可以窥见,如何对中华民族与自然的关系进行真理性认识与把握。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毛泽东在《实践论》中阐发了真理性认识的方式,即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才能对事物进行本质性把握,才能从根本上认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那如何把握中华民族与自然的关系呢?各民族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对“我们各民族之间是何种关系”“我们与自然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产生了理性认识,形成了“我们都是中国人”“中华民族是一家”“我们与自然共生共存”的集体认知。基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从生存论角度解答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否可能、何以可能。中华民族这一统一而完整的共同体的形成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与文化根基,其内在地包含着全国各族人民群众。中华各族人民“一体多元”,中华民族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从根本上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理解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大自然是中华民族的永恒之地,它为中华民族的生产、生活及发展提供着强大的物质资料和外部环境。离开自然环境,中华民族整体能动性就无处发挥,中华民族的发展也将难以为继;中华大地上所蕴含的价值被各族人民群众充分挖掘,并以动态的方式得以延续发展。因此,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是一种和谐共存的命运共同体。
二、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客观维度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特指中国各民族成员能够认识到中华民族这一共同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进而能够在心理上自觉认同、主动归属于这一共同体。”56个民族融合在一起,加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须处理好中华民族这“一体”与56个民族“多元”之间的关系。意识产生于人的大脑,是主体对客观事物进行把握与加工形成的,在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中存在“中华民族—自然”这一对主客体关系。而中华民族这一主体中又存在多元的民族关系。要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就必然从客观维度对这一主客体关系进行深刻把握。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构建来源于中华传统生态文化底蕴,以及这一意识内容的客观性、存在样态的客观性。中华民族认识到这一共同体是客观存在的,从而自觉认同与主动归属于这一共同体。
(一)客观来源:“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
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天人合一”是中华传统生态文化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生态文化思想之一。它强调有天地才能有人,主张人来自自然,“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人和自然是一体的,人的思想启迪都来源于自然,自然就是万物的本源,人与万事万物都遵循自然规律而生长。“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天”即“自然”,“合”即互动、共同成长,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共同成长,相互融合为一体,由此万事万物生生不息。人是天地的造物,是自然的造物,人不能脱离自然,自然万物为人提供生命之源及活动的环境与场域,是实现人与自然相生相融、合而为一的生命共同体。这些关于“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思想经典论述,体现出中国传统生态文化中将“天地”及“人”融合为一体,强调人生于自然、被自然所供养的理念,体现出在中国传统生态文化中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论雏形。
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者,它塑造着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传统和记忆。“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沉淀着中华民族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最深厚的精神和价值追求,是中华民族在中华大地上生生不息、逐步发展壮大的丰富养分。从根本上说,“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是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文化的积淀与意识的构建是双向互动的。广义上讲,意识属于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它源于“感性的人”的一种“客观性活动”,源于人的实际生活,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是人脑活动的直接结果。而文化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及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因此,意识和文化均是人类在社会历史活动中形成的,文化的积淀能够为意识的构建提供深厚的精神养料。“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是各民族共同的根基和血脉,具有共同的文化基因和历史记忆。同时,它也是各民族在社会和历史实践中所产生的一种精神财富,对建设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客观内容:生态意识的自觉认同
意识的形成要经历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构建与铸牢也要经历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费孝通先生在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分析中指出,“民族是一个具有共同生活方式的人们共同体,必须和‘非我族类’的外人接触才发生民族的认同,也就是所谓民族意识,所以有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而就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来说,要在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的交流互动中不断激发中华民族群体性生态意识的自觉,即不仅要能利用自然,还要积极回馈和主动保护自然。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各民族群众在意识自觉的基础上进行主观能动建构的结果。因此,要唤起中华民族群体性的生态意识,铸牢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必须立足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互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国家发展和规划的重要战略地位,各民族也基于本民族的生态特色与地域特点将其融入社会生产与建设。如云南省怒江州傈僳族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锋”,在巩固脱贫成果的同时,也提出了“生态立州”的发展战略。贵州侗族是一个人口较多的稻作民族,其稻作文化有着极为丰富的生态内涵。在水稻种植、储藏过程中存在着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象,传统稻作中具有平衡与协调自然的追求等。这些都是各民族在生态方面的生动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族生态意识。这一生态意识因地域性而具有特殊性,但从整体上看,它符合国家的生态文明理念,是在国家和民族的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指导下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交流互动的生动实践。要使中华民族群体性生态意识从自在到自觉,必须要从中华民族整体性视角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并阐发对各民族均具有适应性的生态理念。针对这一时代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理念,强调绿色发展,并将这一理念深刻融入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激发中华民族群体性生态意识的自觉认同。
(三)客观存在:生态价值的主动归属
生态价值是指人在满足自身需求和发展的过程中所作出的经济判断,在解决与生态环境的主、客体关系时所作出的伦理判断,以及作为独立于人主体而存在的系统功能判断。生态价值反映了人与自然“存在论”的关系,人类就像其他生物一样,是一个正常的“存在者”。只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持整体的稳定平衡,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物才能生存。自然物与自然生态系统给人的生存提供环境价值。自然对于人来说,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就是消费性价值,即人要对自然物进行彻底改造从而实现消费的效果并产生经济价值。而生态价值的实现则要通过对自然物的保护而实现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平衡。为解决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的矛盾,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生存悖论”,就需要把人们对自然的利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范围内,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我国在生态价值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目的就是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从而推进国家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这一系列发展理念和发展举措得到各族人民对国家生态价值的极大认同。对于生活在同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具有同等的生态价值,应为每一个人提供同等的生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华各民族对生态价值的认同在于这一价值本身具有的真理性。同时,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享有之上,中华各民族之间要平等地履行责任,要树立和培养团结互助的精神,在交流中不断巩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价值从根本上看属于关系范畴,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意识具有决定作用。它决定了人类必须进行革命性的认识,追求怎样的价值就会产生相应的意识。中华民族群体性生态价值的认同对铸牢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来说同样具有决定作用。中华民族追求的是节约资源优先、保护自然环境优先及以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价值,由此产生了平等享有生存环境、共同承担生态责任的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它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之基。
三、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主客一体维度
若要构建一种意识,成员之间须进行交往和互动。这是一个过程。只有在这一过程中,各种意义才会产生,价值才会显现。意识的构建表现为成员之间关系凝聚与巩固的可靠状态,注重通过外部的强化与锤炼以得到内部品质的淬炼与提升。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就要从存在论角度及实践层面使各民族牢固树立“生死与共”“荣辱与共”的生态共同体思想,并在历史发展及与自然的交往中持续巩固。
在社会历史进程中,意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实践变革紧密相关。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在全国各民族的共生与发展中展开,并在生态治理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性、协同性,加强了与自然这一客体之间的互动交流。中华各民族在社会生产实践中逐渐深化了对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形成了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一)主客体共生:中华各民族与自然在实践中和谐共生
共生指的是两个不同的生物之间所形成的紧密互利的关系。中华民族与自然和谐共生主要表现在:中华各民族来自中华大地、处于自然界之中,有着共同的血脉,与自然共生共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各民族通过保护自然和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共同推进生态协调发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解决各民族在社会生产实践中所出现问题的重要理论成果。它顺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望,由此增强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国各民族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种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在生活方面,大力发展绿色产品,提倡绿色交通、绿色消费,创建绿色家庭、企业,等。在经济、生产方面,加快生态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建立绿色工业和绿色生产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实践与发展中,推进各民族协调发展。这不仅包括中华民族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还包括中华各民族儿女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协调发展。协调发展与生态建设之良性关系,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过分偏重某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的发展,会造成生态系统的失衡。这就要求在经济等领域大力推进新发展理念,构建具有生态效益、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与产业结构,从而推动经济产业的绿色发展与长远发展,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与效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导向,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只有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自然生态系统这一有机体才能健康永续发展,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才能有可实现的场域。
(二)多元主体之于客体共责:每一个体共担生态保护治理责任
共责性指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一定的权利,从而共同对因享有权利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的“共责”是中华各民族、各成员在环保和生态治理实践中共同制定生态治理的规则与相关制度,共同承担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责任,履行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的义务。
我国的生态治理涉及国家和各民族之间的各个层面,因此必须加强统筹与协调。为了彻底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生态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就须从国家的顶层设计进行总体协调,建立生态治理协调机构,使其能在生态治理现代化中起枢纽作用。具体来看,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主要包括边疆地区、水系源头地区、资源富集区、生态屏障区、文化特色区[15]。全国各民族需要携起手来,依据各地生态特色与地方制度,共同开展生态实践与治理。只有这样,才能破解生态难题;只有将生态治理与各地产业发展特色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各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以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基础,对生态环境进行共同保护、共同治理,并充分发挥各民族多元主体的优势力量,形成中华民族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整体合力,才能实现国家生态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生态保护与治理需要贯彻如下原则:一是多元主体性。我国民族的多样性决定了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多元主体性,从宏观上讲,多元主体包含中国的56个民族,从微观上讲,多元主体包含政府、社会、企业、社会各个团体及个人。中华民族共同体呈现出多元一体化格局,因而就需要不断优化多元主体的职责,形成强大的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的生态治理合力。二是可持续性,即要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华民族要从整体上尊重自然规律,将修复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治理的重要工作来抓,从而从整体上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并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三是多层次、综合性。生态保护和治理不仅要通过法制途径来实现,还要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途径来实现。
(三)客体之于多元主体共享:每一成员共享生态治理成果
共享性体现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多元成员的生态共享,而生态共享则是在各主体之间实现生态利益和责任的公平分配,并构建起一套符合生态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维护不同主体在生态利益上的公平,以及在生态责任上的公正,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对生态权益与生态责任的共同享有与承担。与传统的生态发展思想不同,生态文明建设的“让人民共同分享”是实现生态正义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的,也是实现生态正义的最好方式。生态共享需要均衡生态环境中的多种利益关系。这是由环境问题引起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它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的依赖性。
具体而言,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的共享性主要体现在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中所获得的利益和发展前景。而如何使每一个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到生态带来的权益,就需要在国家层面建立全社会生态利益共享机制。中华民族所倡导的生态价值观是将人类整体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建立在生态利益之上,重视生态利益,在充分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同时还要处理好每一个成员的生态利益与中华民族整体生态利益之间的关系。成员要生存与发展,就有生态利益需求,因而生态利益就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与条件。由此,从整体上看,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得以发展和持续的重要保证。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无论哪一个成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共同体利益,那他也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必须确保生态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至上性,并将其作为生态利益分配的最高原则与准则。建立一套具有约束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生态共享机制,以约束和规范人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行为,使生态利益分配的原则与准则从自为走向自觉。
(四)主客体发展的可持续性:中华民族在生产实践中积极回馈自然
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接受大自然馈赠的同时,各民族要积极维护和回报大自然,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有足够的自然资源,有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生态建设与实践中创造生态文明,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性体现在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只有保护环境、保有资源,中华民族的永续性发展才有可实现的场域与空间。
中华民族共同体中每一个民族在生产实践中都应积极回馈自然,使中华民族与自然资源形成生命共同体成为可能。如岜沙苗族自觉地将尊重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生活实践中。他们通过保护水源的方式来维持岜沙苗寨生态系统的平衡,从而达到良性循环发展,符合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最终有效促进了岜沙苗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再如闽东畲乡利用现有农业生产方式,结合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为畲乡农民提供农家生活体验、学习农业知识、交流农业经验、农产品深度加工等农业全过程产品和服务。这些都是各民族在生产实践中积极贯彻生态理念并回馈自然的生动例子。各民族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依靠自然的生态环境优势发展产业和经济,同时具有与自然为一体的自觉意识,在不破坏生态环境阈值的情况下积极发展集旅游、农业+生态产业于一体的新兴产业,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整体,各民族可以依据不同的地域特色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生活实践中,融入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中。
“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虽然没有被明确表述出来,但从习近平总书记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生态价值理念的相关论述中可以窥见对这一表述的潜在表达。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意识已经在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构建,并成功指导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实践活动。从“自在”走向“自觉”,从“自为”走向“铸牢”,并在“铸牢”过程中不断“实践”,从而使“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这一表述成为可能。从语义结构上看,“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可以分解成“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和“意识”,从中可以得出中华民族这一整体与自然、各个民族与自然这两对关系。“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其主体是中华民族这一整体,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对中华民族这一整体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真理性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美丽中国的建设。这为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为构建中华民族生态共同体意识明确了目标,为促进全面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中国提供了方案。